: 今年五月間,屏東地院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和替對岸發展組織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
: 刑2年和6月(可易科罰金),均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
: 元。
: 屏檢收到判決書後,認為院方量刑過輕,無法產生嚇阻、警惕作用,上訴高雄高分院要求
: 從重量刑。
ㄟ幹 拎杯法盲啦
剛剛去看一下法條和判決書
「國家情報工作法」30-1 都是三年以上
我想說那怎麼會判出兩年
才發現還有
「罪犯減刑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 1 條
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
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所以才會剛好搞出這個最輕兩年還可以緩刑的笑話共諜案
幹
慶祝解嚴幹嘛啊 甚麼垃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