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邊說明太多了 幫大家整理一下
一、檢舉案從104年93萬件到108年298萬件
都是人工審查 警力不夠處理
二、部分檢舉人尾隨連續檢舉同一車輛
變成挾怨報復的工具
三、一堆不專業的人亂檢舉 造成困擾
而檢舉案已經跟警察舉發件數差不多了
四、未來希望民眾檢舉動態違規(較危險)
靜態違規就不要檢舉了
叫警察來是勸導為主
看旁邊的說明
不禮讓行人應該屬於動態吧 應該要納入可檢舉範圍
而臨停看起來意思是不給檢舉了
※ 引述《cycling (一直暴雷一直爽)》之銘言:
: 來源:交通會客室
: https://www.facebook.com/traffic1999/posts/1488873394629992
: 以下為summary:
: 昨天警政署外流的最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條草案
: 將限縮檢舉項目調整成以下狀況
: https://i.imgur.com/TkmfUnG.jpg
: https://i.imgur.com/nlgNVDn.jpg
: 基本上影響最大的是第55條的臨時停車
: 第60條第2項第3款之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即佔用機車停等區、紅燈越線之法條)
: 以及第44條第2項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
臺
: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這兩項未來不能檢舉只能靠警察開單
: 還有以後只要被檢舉 六分鐘內就是無敵星星被檢舉全部都不予舉發喔
: 雖然道安相關專頁一片罵聲不過地方社團都一片叫好
: 以後馬路就是臨時停車場 直線行經行人穿越道看到行人穿越也不用讓了
: (但轉彎不禮讓行人是在第48條第2項還是能檢舉)
: 因為被檢舉通通不會舉發
: 聽說上個月才有行人被撞死結果我們政府居然禁止檢舉不禮讓行人
: 笑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