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新聞本身就錯了一大半。
首先,現在判決書與起訴書其實都可以在網路上搜尋取得,
依照新聞關鍵字進行搜尋,
起訴書應該是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9730號、第23439號
https://psue.moj.gov.tw/psiqs/index.jsp(請自行輸入案號)
高院判決書則是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38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不論是起訴書還是判決書,
都只針對被告「使人施用毒品」的部分起訴、審判而已。
性侵?
雖然在起訴書、判決書內沒有提到這部分的處理,
不過十之八九應該在地檢署就被不起訴了。
所以從頭到尾,就不存在「檢察官起訴性侵害」這件事。
所以原文推文中那些檢討台女、
或是覺得檢察官沒調查到精液來源、缺業績的網友
嗯...
請大家記得:
現在起訴書、判決書上網都找的到,大家可以多利用,
檢視一下記者新聞的可信性。
※ 引述《DDDDRR (QQ)》之銘言:
: 3.完整新聞標題: 獨/恐怖惡夢!富商遭控夜店下藥性侵...辣妹下體鑑定結果「精液另有
: 其人」
: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