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蘋果新聞網
2.記者署名:黃哲民/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賣31萬台斤化工海帶吃下肚 黑心夫妻各判1年定讞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潘桂連、陳來滿夫妻2013年從事海帶食品加工批發,以低價工業用鹼粉等添加物浸泡
、膨脹海帶食品,2015年被查獲送辦時,已賣出逾31萬台斤成品給高屏地區攤商,一審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2人各1年2月徒刑,二審指潘男2人所為僅構成行政裁罰,改判
均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工業用添加物就是不得用於食品加
工,改判潘男夫妻各1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共761萬餘元,最高院今(5日)駁回上訴,全
案定讞。
2002年起,潘桂連與妻子陳來滿在高雄鳳山、大樹等地從事海帶食品加工,2015年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署稽查全台化工原料流向,發現潘男夫妻向4家化工行購買工業用鹼粉(碳
酸鈉)、礬粉(銨明礬)、銨粉(碳酸氫銨)與保險粉(低亞硫酸鈉),進而查出潘男夫
妻用於浸泡、膨脹及保鮮海帶捲、海帶結、海帶絲與海茸4類食品。
高雄檢警同年3月18日搜索約談,查出潘男夫妻將加工後成品賣給高雄鳳農市場、鳳山第
一市場、南華市場、大社果菜市場、左營哈囉市場與屏東和生市場等攤商,估計超過519
萬台斤、折合約3114公噸成品被民眾吃下肚,不法所得約1.5億元,涉犯《食安法》添加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罪嫌。
潘男夫妻承認因食品級原料較貴,改用較便宜的工業用原料,但辯稱不知違法。一審認定
潘男夫妻除了這4種工業用原料,還以冰醋酸清洗海帶食品表面黏液,但《食安法》2013
年6月21日修法施行前,食品添加物使用這5種工業用原料的行為無刑責,將2人從修法施
行後至被查獲時的行為,各判1年2月徒刑,各併科罰金110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共856萬
餘元。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潘男夫妻本案所用工業用原料,雖沒取得查驗許可登記,但
品名確為衛福部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據此改判潘男夫妻均無罪,要求主管機關應依法
對潘男夫妻予以行政裁罰。
最高院指二審對於卷證裡不利於潘男夫妻的證詞及證物,沒充分說明為何不採納的理由,
便認定潘男夫妻僅涉行政裁罰,「似非允洽」,因此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指賣本
案工業用原料給潘男夫妻的廠商,都證稱有提醒潘男夫妻不能用於食品加工,本案被查獲
的原料包裝,也標明斗大的「危險」、「禁止用於食品」、「FOR INDUSTRIAL USE ONLY
(僅供工業用)」等字樣。
更一審認為工業用添加物就是不得用於食品加工,但本案冰醋酸經清水沖洗後,對於最終
成品沒有功效,僅算「加工助劑」而非「食品添加物」,重新認定潘男夫妻共賣出逾31萬
台斤使用4種工業用原料的海帶食物成品、不法所得共761萬餘元,對食安法益造成巨大震
撼,改判2人各1年徒刑、併科罰金各90萬元,全額沒收不法所得,最高院今駁回上訴,維
持二審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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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