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貪污16年,殺人10年?

作者: trohlens (SOSO)   2020-08-05 11:07:45
※ 引述《kprc (kprc)》之銘言:
: 今早看到有警察貪污被判16年
: 想到之前有人殺人才10年
: 有點傻眼
: 人命居然比錢還卑微
: 貪錢居然判比較重
: 有沒有錢比人命重要的卦?
: 16年
: https://reurl.cc/V6yvXy
: 10年
: https://reurl.cc/ZOY5QW
: 8年
: https://reurl.cc/KkVnxq
第一案
1.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第二案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3.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
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案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3.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5.(3)、(4)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1)、(2)、(3)數罪併罰,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第一案收受數次賄款數罪併罰(21罪,大約都判12年)又為具有法定調
查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刑期當然不會短;但法官亦認:
1.被告侵害相同法益;
 2.被告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極密切且有規律;
 3.數罪併罰具限制加重原則;
 4.多數犯罪具責任遞減原則。
第二案第二審判10年10個月,雖非無可非議處,但法官於判決書中說明: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表示悔意;
 2.年紀尚輕;
 3.被告有強迫症、焦慮症、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憂鬱症等多重精神疾
  病;
 4.告自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
 5.被告並無固定工作及收入;
 6.被告未婚、無小孩、與父母同住。
第三案第二審判12年六個月,認定被告撞傷人肇逃後再撞即具殺人之不
確定故意,並審酌:
 1.被告前無犯罪紀錄;
 2.被告大學畢業;
 3.被告現從臨時工;
 4.被告願和解。
由此三案可見,台灣法官對罪犯是很寬容的,像第一案最長可合併成30年
,但法官最後直接折半;又第二案與第三案亦接近殺人罪之最低刑期。
但可以說法官「應該」沒有人命比錢更沒價值的想法,以上。
作者: s203abc (SamFu)   2020-08-05 11:10:00
貪汙也要很重沒錯,我認為有危害到更多人的可能
作者: flavorBZ (愛BZ)   2020-08-05 11:11:00
打砲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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