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深夜見美女等公車 老翁朝她抖「鳥」只為

作者: kingtama (金魂)   2020-08-03 1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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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UDN
邱瑞杰
3.完整新聞標題:
深夜見美女等公車 老翁朝她抖「鳥」只為想勃起
73歲林姓老翁深夜在公車亭看見周女等公車,朝著她露出生殖器並搓揉抖動。周女錄影並
報案,檢方偵結起訴。林供稱,看到美麗的小姐,想刺激一下能不能勃起才「露鳥」。基
隆地方法院審結,依公然猥褻罪嫌判處林姓老翁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
訴。
判決指出,林姓老翁今年4月13日晚上10點40分,在基隆市忠一路一處公車候車亭,看見
周女在等公車,當場面朝周女露出生殖器,並以手抖動。
警方接獲周女報案後,調閱道路監視器畫面查出林涉嫌,將他逮捕,偵詢後送辦。基隆地
檢署檢官偵結,認定涉犯公然猥褻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指出,林姓老翁接受警詢時供稱,他在公車亭看到美麗的小姐,想說要刺激一下能不
能勃起,所以才有這些舉動。
周女證稱,林從她的右後方移動到她的右前方後,她看到對方露出生殖器並用手反覆抖動
。當時如果有其他路人和她處在相同角度,或是在她的後面,一樣可以看到林裸露的生殖
器,她還有用手機錄影當證據。
法官說,林姓老翁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公車亭,朝著周女方向移動並裸露、搓揉生殖
器,堪認有供人觀覽意圖。林裸露並搓揉生殖器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屬猥褻行為無誤,半處拘役20
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751105?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簡字第 9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隆財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隆財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並補充:被告林隆財於警詢時辯稱:伊當時沒有
要把生殖器露給別人看云云,惟按刑法所謂「公然」,係指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所謂猥褻,乃指一
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
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經查,
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伊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公車亭
看到美麗的小姐,想說要刺激一下能不能勃起,所以有露出
生殖器並搓揉,伊是隨意將生殖器露出等語(參109 年度偵
字第2593號卷第10頁),與證人周○妍於警詢、偵查時證稱
:被告站在伊右前方的時候,伊有看到被告露出生殖器並用
手反覆抖動等語(參同上偵卷第14頁、第64頁至第65頁)相
符一致,並有周○妍之手機錄影畫面截圖2 紙在卷可佐,堪
認被告確有於上開公車亭裸露並為搓揉其生殖器之行為;再
佐以證人周○妍復證稱:伊當時在上開公車亭等公車時,被
告從伊右後方移動至右前方,且持續做不明之抖動動作,被
告移動到伊右前方的時候,是朝向伊的方向,從伊的角度就
看到被告的生殖器,當時如果有其他路人和伊相同角度,或
在伊後方,一樣可以看到被告裸露的生殖器等語(參同上偵
卷第65頁),是被告既於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車亭
,朝著周○妍方向移動並裸露搓揉生殖器,堪認被告顯有供
人觀覽之意圖,且其裸露並搓揉生殖器之舉,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社會通念,自屬猥褻
行為無訛,足認被告確有為本件公然猥褻犯行,被告所辯,
不足為採。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隆財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不顧他人之感受,竟於不特定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裸露性器官為猥褻行為,使見
聞之人感到不適,並妨害社會善良風俗,其行顯屬不該;暨
衡其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小學畢業、從事殯葬業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同上偵卷第9 頁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資以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93號
被 告 林隆財 男 7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隆財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晚間10時40分許,在基隆市○○
區○○路00號光南大批發前公車亭之不特定人得共見之場所
,見周○妍(真實姓名詳卷)在該處等公車,竟基於公然猥
褻之犯意,當場朝向周○妍裸露其生殖器,並以手持之甩動
,以此猥褻行為供不特定人觀覽。嗣經周○妍報警處理而循
線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林隆財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周○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手機錄影檔案暨翻拍照片。
㈣監視器錄影檔案暨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謝 雨 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 叔 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財哥....勃起....了嗎...?
作者: jeff0811 (jeff)   2019-08-03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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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rrick1220 (derrick)   2020-08-03 11:01:00
一定很細
作者: vowpool (不要丟我銅板)   2020-08-03 11:03:00
不會去紅燈區喔
作者: sonyvaio (Keroro)   2020-08-03 11:24:00
五樓Errr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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