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8toobig ()》之銘言:
: 但沒想到報警卻是另一個痛苦的開端,因為昌平派出所的所長跟我講,"笑氣不違法"所以他們無法處理
: 阿如果我堅持要報案,叫我自己蒐證然後親自到派出所做筆錄當證人,他們才有辦法受理喔~
: 啊我就反嗆,吸食笑氣可以用社維法66條開罰喔^^,而且笑氣趴混用其他毒品的機率很高,
: 你們沒辦法積極偵辦嗎? 我提供您線索,您可以調閱社區監視器 都可以看得一清二楚
: 運送鋼瓶等畫面 進出人士的畫面 這樣你們還沒辦法主動偵辦嗎?
: 所長表示: 沒辦法的唷^^ 要你本人拿證據來派出所做筆錄才可以唷^^
這個我也是略懂略懂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規定: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
者,應即開始調查。」
民眾只需要舉報,警察機關就應該要主動調查,
同時不要說什麼笑氣混用其他毒品,沒有證據就不要講會自找麻煩。
接著警察說要你來做筆錄,是依據同法41條規定: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24條:
「證人、關係人或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嫌疑人到場後,應即時訊問,並將到
場時間及訊問起訖時間記明筆錄。」
法條要看清楚,證人或關係人只是得通知而已
有沒有強制力?沒有!
證人或關係人被通知不到會怎樣?再次通知
再次通知不到會怎樣?不會怎樣!
如果你真的很想做筆錄或提供意見又不想去派出所怎麼辦?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接著笑氣絕對可以用社維法66條第一項辦理: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同時該條款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所以是簡易庭管轄案件,
警察調查完應按同法45條規定,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另外製造噪音也可以依同法72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而本條是專處罰鍰之案件,所以不用移送簡易庭,應由警察機關裁處。
上面是法制面
實際遇到派出所不處理怎麼辦?
每通電話都錄音 第一句都先問你是誰 警員編號
警察來就躲在旁邊錄影 然後把相關證據送到地檢署檢舉警察瀆職
地檢署有一組編制是專辦警察的 辦案分數特別高
他們應該會很樂意幫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