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吳政峰
3.完整新聞標題: 速食店順手牽「傘」不是竊盜?法官:主人不在現場
4.完整新聞內文:
王姓男子今年初到台北市一間速食店用餐,見旁邊沒人坐的椅子上掛著一把雨傘,順手牽
羊帶走,曾姓女子回到座位上不見愛傘,報警調閱監視器才知遭人拿走。士林地檢署認定
王男不告而取謂之偷,依竊盜罪起訴,但士林地院認為當時被害人不在雨傘旁邊,沒有支
配力,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只有罰金刑的侵占論罪,日前判王男罰金1000元。
曾女今年初到速食店用餐,先把雨傘掛在用餐區座位椅背,再離開座位到櫃檯點餐,王男
行經用餐區,見座椅附近沒有其他人,一時貪小便宜,拿走雨傘後離去。過沒多久,曾女
端著食物返回座位,發現愛傘不翼而飛,趕緊報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找到王男。
王男承認拿傘,強調當時誤以為雨傘無人所有,才會順手牽羊,深感後悔,當場把雨傘還
給曾女。檢察官偵辦後,認定不告而取的行為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即使兩人已達成
和解,且曾女願意原諒不再追究,仍提起公訴。
但士院指出,曾女把雨傘掛在位子上後即離去,返回座位才發現傘不見,可見雨傘是在短
暫脫離曾女支配力的時候,遭王男拿走;而監視器也顯示,王男拿走雨傘的時候,附近沒
有其他人,亦可證明雨傘當時不在曾女控制下。
士院認為,王男的行為並非觸犯5年以下的竊盜罪,而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最重罰1萬5000元,於審理中變更起訴法條,論王男侵占罪,考量他已獲得原諒與還傘和
解,犯後態度尚佳,有老母要養,判罰1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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