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kairiyu (E N O U G H is enough)》 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蘇貞昌:別扭曲聘約人員條例
: 時間: Tue Jul 14 10:58:4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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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媒體來源:
: 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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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記者署名:
: 記者陳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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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整新聞標題:
: 蘇貞昌:別扭曲聘約人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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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完整新聞內文: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引發爭議。對於外界質疑此草案疑
: 為走後門、破壞文官體制,行政院長蘇貞昌昨表示,「這是扭曲了啦、歪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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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行政總處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規定三等以上聘約人員可在進用滿三年後
: 任特定機關有職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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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貞昌提到,有些政府場館、醫療或科技領域等,需運用特別人才,且以約聘方式任用,
: 這都行之有年,所以朝野立委才一再認為這些人員有一定條件且工作多年,應對其有明白
: 的規範、進用、福利和約制,人事行政總處才會徵詢各方意見,「請各界多多指教,但不
: 要扭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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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表示,聘約人員和公務人員完全不相干,不會妨礙任何行政機關既有人力聘用和相關法
: 制,若民選首長自帶機要,也不會變成公務人員。
我投蔡英文
對蔡政府的施政向來以客觀角度評論
從新聞看來
蘇院長表示聘約人員和公務人員完全不相干
確實
按《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第一條的說明第四點
證明蘇院長所言不假:
「四、未來,政府公務人力將整併為兩軌,主體是國家考試任用制的公務人員,輔以公開競
爭遴用的聘約人員。」
所以問題來了
既然草案第一條說明都開宗明義講了
公務人力分為下面兩軌:
1.公務人員
2.聘約人員
那為什麼同一部法律的草案第四條
又讓應該平行的兩軌交叉了?
↓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資格之聘約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於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或兼
任下列機關(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
為什麼如此矛盾?
而且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說得很清楚
聘用人員不能兼任有職等的職務: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
等之職務。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那為什麼草案第四條又讓聘約人員幹滿三年後
能兼/擔任有職稱職等的職務?
理由何在?
而且草案第十五條關於聘約人員的進用程序
還是由各機關自己組甄審委員會辦理甄選:
「各機關進用聘約人員,應辦理公開甄選,並應組成甄審考核委員會審議,於審議通過後
, 由機關首長核准進用之。」
但其實
如果能考用分離
用人機關提報需求
再由獨立於機關外的單位專責辦理甄選事宜
就像公務人員考試統一由考選部辦理
不是更好嗎?
我是覺得這部草案的部分條文
本身就讓人有疑慮了
建立聘約人員完整法制這絕對贊成
事實上就是有聘約人員的需求
但在進用程序與公務人員間的界線
還是劃清楚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