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tkuang (就是那個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2020年7月14日
: 2.記者署名:
: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女兒長期遭騷擾 父怒殺獲減刑
: 4.完整新聞內文:
: 高雄市蔡姓男子不滿汪姓計程車司機追求他女兒,還騷擾恐嚇「你女兒亂交男友就要讓
她
: 」,在驅趕守在住處外的汪時,拿刀刺死汪。一、二審分別因情可憫恕及自首,判蔡六
年
: 、六年二月,但最高法院認為因減刑兩次,最高不得判超過五年,自為判決蔡有期徒刑
四
: 定讞。
: 汪姓男子二○一五年十一月起對常搭計程車蔡姓女子產生好感,追求遭拒仍持續示好,
但
: 女堅持不願意見面和聯繫。汪失去理智頻頻騷擾,不斷打電話或傳簡訊恐嚇,甚至開計
程
: 到蔡家附近徘徊守候,更於清晨時敲打大門要求蔡女父親提供女兒的聯繫方式,再投遞
未
: 名紙條和郵件。蔡姓男子不堪汪姓男子頻騷擾,常和汪口角衝突,但汪連里長介入勸阻
都
: 罷手。
: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清晨近六時,汪再度開計程車停在蔡家大門口,蔡要求他離開,
雙
: 激烈爭吵。汪說「如果你女兒亂交男朋友就要她死」、「若不是看你年紀大,也要找人
處
: 你」,蔡氣得回家拿水果刀,朝坐在計程車內的汪胸腹猛刺。汪身中八刀,送醫不治。
: 蔡在一審時供稱沒有想要殺害汪的犯意,「拿刀只是想嚇嚇他」;一審認為,蔡有殺人
犯
: ,但考量蔡平時素行佳,且身為單親爸爸獨自撫養三名子女長大,因不堪長期被汪騷擾
恐
: ,加上自身健康狀況不佳,不堪負荷沉重壓力才臨時起意殺害汪。若依殺人罪判處最低
刑
: 十年仍嫌過重,且已賠償二百萬元給汪母,依情堪憫恕減刑,判刑六年六月。
: 二審認為,一審沒有依自首規定減刑,而蔡除賠償二百萬元外,又賠償一○六萬餘元給
家
: ,和家屬達成和解,加上汪本身也有過失,改判六年二月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
以
: 符合自首規定、情堪憫恕二次減刑,應判五年以下,自為改判四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99511
: 6.備註:
: 即刻救援 千萬不要找女兒麻煩
: I will look for you,I will find you,and I will kill you
有時候我真的很好奇各位的標準到底在哪
之前殺警案判無罪的時候
八卦版人人都把應報理論捧上天
覺得不管怎樣都要種什麼因得什麼果
忽略加害人精神狀況是得以阻卻責任的事實
然後現在另一個案例明明一樣是殺人
又要說其情可憫行為正當應該要判無罪
阿不是要殺人償命種什麼因得什麼果
怎麼又忽然要開始考慮加害人的事由情狀了
連一套合理判斷的標準都沒有
怎麼有臉吵著要當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