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林伯驊
3.完整新聞標題: 少女遭KTV廁所性侵仍一起唱歌 法官破盲點逆轉判他刑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林姓男子遭控前年8月間,涉強拉16歲少女進KTV包廂廁所性侵,導致2個月後她懷孕
墮胎;一審發現少女跟林姓男子走出廁所後,未求救還一起於包廂唱歌,判林無罪。上訴
後,高雄高分院發現林承認當時聽到少女說「不要」,且少女可能因社會經驗不足、不知
所措才沒求救,認定他性侵,改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為少女的外公所雇用員工,本身已婚,跟少女的全家人都認識,當少
女懷孕使全案曝光後,少女父母還體恤林姓男子的妻子知情會崩潰,於是答應簽立和解,
和解書上記載「未違反XXX(少女)意願」,替他迴護;不料林允諾賠30萬,至二審宣判
前僅付5萬就避不見面,被認定犯後態度不佳。
林姓男子2018年8月29日中午12點多,跟少女、少女胞姊到北高雄一處KTV唱歌,過程中竟
趁機拉少女到蹲式廁所內,將她推倒在地性侵得逞,同年10月間少女懷孕,家人才發現林
姓男子惡行。
但林姓男子應訊、審理時辯稱沒有違反意願,表示整個過程少女都沒有拒絕他,也沒有反
抗,也沒有人來廁所叫門或拍門,「結束後我們還唱了一下歌才離開」。
少女出庭證稱,她有一直說「不要」,仍被林姓男子強拉帶進廁所,少女胞姊也證稱有幫
忙拉開林,且有去敲廁所的門、聯絡朋友到場。但一審認為,少女若遭性侵,情緒應十分
不悅或感到恐懼,離開廁所卻又聊一下天才離開,而胞姊找友人到場也沒求助,作法匪夷
所思,異乎常情,無法認定林姓男子涉性侵。
二審合議庭發現,林姓男子於警詢、應訊及一審期間,有提及在包廂內摸少女的手、親臉
頰時她有說不要,就停手了,而脫少女衣服也有被她用手阻擋,此外,二審也發現少女胞
姊當時僅高中剛畢業,心智及社會經驗都未成熟,姊妹兩人可能驚慌害怕而不知所措,不
知積極向外求援,實屬可能,改認定並非兩情相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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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