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蔡易餘:有人就是喜歡被看私處 怎麼會說

作者: lv256 (等級256)   2020-05-20 22:28:34
跟你說啦刑法235本身就是個垃圾法條,就是那種韭菜連尻槍資格都要許可的政府才會立的法。
235實質上就是一把範圍極大的刀,只是看執政者是誰,想不想揮刀而已,只要他想做就一定能砍死你。
235一直都沒有持續性很強力在執行,偶爾壓力大才意思意思掃一下,不然你各位就不用看圖看本看片子了,隨便都把你抓進去通腸。
今天國民黨立委吳小姐在幹嘛?他修法目的就是覺得政府執行不力,所以要引入檢舉人制度,由市場機制來配合法條235達成超高覆蓋率的成案審核。
為什麼說235是垃圾?
因為它的定義極度模糊,甚至是靠617釋憲才略微清楚一點,但garbage in garbage out,垃圾法條再怎麼釋憲也只是變形垃圾,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直接廢了235。
這刀有多大把?看看條文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猥褻是三小?你說了算?
對,只要政府想,抄你家是依法執政、名正言順。
再來近幾年終於進步了,出現釋憲617,稍微寬鬆但內容仍舊可笑。
釋憲解釋文太長,我截兩段就好。
A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 褻之資訊或物品,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 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 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 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 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B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 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 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且為受規範者 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藝術性的有無,他們說了算,大眾(哪個大眾?你以為會公投決定嗎?)能理解的才算,其他都是異常、猥褻、變態。
你各位小眾性癖的知道這把刀一直都在你們頭上了吧?自以為大眾的也別太高興,只要他
解釋得過你馬上變小眾。
政府本來是愛砍不砍的,只要獎金檢舉制過了一定瘋狂賺錢,沒人逃得掉。
所以我說235是垃圾,請廢除。
※ 引述《cisbpmtw (cisbpmtw)》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中時
: 2.記者署名: 周毓翔
: 3.完整新聞標題: 蔡易餘:有人就是喜歡被看私處 怎麼會說是錯的呢?
: 4.完整新聞內文:
: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針對韓國「N號房」事件討論相關刑法修正案。有立委提案針
: 對散布、播送、販賣猥褻圖文影音,增加檢舉人制度並給予檢舉人獎勵。民進黨立委蔡易
: 餘認為刑法認定猥褻其實是非常不確定的,應該回到被害人提告,「有人就是喜歡被看到
: 私處,怎麼會說這樣就是錯的呢?」
: 國民黨立委吳怡玎提案修正《刑法235條之一》,針對散布、播送、販賣猥褻圖文影音,
: 增加檢舉人制度並給予檢舉人獎勵。這項提案引來立委之間的論戰。吳怡玎認為像是N號
: 房就顯然是個有組織的犯罪,檢舉人可能會有壓力,因此有保護檢舉人的必要,且很多人
: 可能不想惹事,才設獎勵制度。
: 蔡易餘則認為,猥褻物在刑法上其實是是非常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獎勵制度恐怕造成競相
: 檢舉的現象,且會讓檢警負擔過重的檢舉量。蔡也認為,有些次文化包括言情小說、動漫
: 等如果涉及腥羶色,也要被檢舉的話,會被認為管太多,且不尊重次文化。
: 吳怡玎則反問蔡易餘,「你說的是漫畫,不是真人吧?」蔡易餘說,「真的人,有些也是
: 接受度很高啊」,吳進一步質疑,「所以你是要鼓勵?」蔡易餘解釋,「不是要鼓勵,是
: 尊重他(次文化)的存在。」
: 蔡易餘說,如果明文規定可以檢舉,會造成案件量大增,不如回歸被害人提告,交檢警偵
: 辦。如果被害人認為被侵害,圖文影音被散佈出去,當然是違法的,「但也有很多人是喜
: 歡暴露給別人看的,社會上就是有這些人」,「如果被害人就是喜歡被看到私處,怎麼會
: 說這樣的次文化就是錯的呢?」
: 司法法制委員會今處理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吳怡玎所提《刑法235條》、呂玉玲所提《刑
: 法231-2、235條》修正草案,因朝野無共識,全案保留朝野協商。
: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所提《刑法222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增列「以錄音、照相、錄影直播方式犯之者」,加重其刑可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務部對此敬表同意,委員會決議通過,不需經由黨團協商。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520003306-260407
: 6.備註:
作者: Tahuiyuan (mata)   2020-05-20 22:33:00
是5Z同好欸!!!(無情歪樓)但這篇是真的有料,希望執政黨不要假裝看不到這篇所言
作者: dog990999 (姆咪心動動)   2020-05-20 22:39:00
真的不要沒事找事做
作者: lv256 (等級256)   2020-05-20 22:47:00
5Z優質(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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