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殺警案弄成無罪,誰該扛鍋?

作者: ComfortPTT (舒服)   2020-05-01 23:49:04
笑鄉民是法盲自己又不會申論
自己才是標準的法盲
自以為反指標很厲害好棒棒
先說請尊重醫師專業
但恐龍法官藉此把審判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不可取
直接貼法條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ꜱ9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請注意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以下是法官判決理由第一點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
,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
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1、被告是否知道自己患病?是
2、被告是否非自願停藥?否
3、醫院是否有聯絡被告返診?是
4、被告病情惡化是否因自行停藥導致?是
綜上所述,被告故意招致自己無辨識能力
簡單說就是
今天你朋友說你喝酒酒品很差
你也知道你喝酒會斷片
朋友勸你少喝酒
有一天學妹說你噁心封鎖你
你就跑去便利商店喝酒解悶
隨後大吵大鬧,警察來了叫你別吵
你就拿隨身帶的刀把警察戳死
難道能事後說你斷片了無法辨識自己犯法嗎?
你不就是故意讓自己處於發酒瘋的狀態嗎?
那些自以為法律系的法盲別再自以為了
講不出個所以然罵人家法盲就贏了?
香菜英文也該負責人而不是嘴巴呼籲
推動修法避免日後法官再推託責任
或是讓人民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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