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黃國樑
3.完整新聞標題:我可能不會救你…讓消防員兩難的矛盾「退避權」
4.完整新聞內文:
「我要行使退避權,我先閃了。」去年10月底消防法修正,將「退避權」入法,讓消防員有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的權利,內政部4月初制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進一步明訂消防員可自行決定撤離的具體標準。不過該草案的第3跟4條,卻彼此矛盾,消防員權益促進會副理事長鄭少書透露,內政部制定這項草案時,他至少罵了十幾分鐘,只能說訂這條文的人「離地很遠」。
草案第3條規定了兩個母法所稱的「無人命危害之虞」的定義:「確認無人命需援或疏散」、「受災民眾已明顯死亡」。鄭少書質疑,「確認」不就是仍然要你進去嗎?要不然怎麼「確認」?而什麼是「明顯死亡」?對於消防員,明顯死亡必須是看到「無首(頭不見了)」、「軀幹斷體」、或「焦黑僵直」。沒有看見屍體,如何確定「明顯死亡」?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518506?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1-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