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未繳1.8萬罰款房子被法拍…違反比例原則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0-04-18 15:07:33
鑑於法盲蠻多的,也有一些大大一直在講實務上
送達的問題,大致上講一下目前司法程序上送達
的方式。
首先,司法程序上,關於送達的部分,大家比較
常碰到的法律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非訟
事件法(拍賣抵押物裁定、本票裁定)、家事事
件法、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等等,其中刑事
訴訟法第59條至62條規定,除了公示送達以外,
都是準用民事訴訟法的;非訟事件法第31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也都是
準用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則是用行政程序法
的送達規定,不過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也是大同
小異,所以,以下都是在講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是規定第123 條以
下,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看看,送達的方式則是
規定在第136 條以下。
第136條:
第1 項規定,除非有碰到當事人本人,讓當事人
親收以外,原則上是向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送達。
其中住居所的部分,司法實務上有什麼工具可以
查詢?刑事的話就是查戶籍、看一下受送達人在
警察局、地檢署講過的地址來寄;民事的話,原
告就是寄他自己狀紙寫的地址,被告則是戶籍址
、原告狀紙寫的住址,另外,法官、檢察官的話
還可以查一下被告是不是有被關在監獄或看守所
裡。
至於事務所、營業所,這種就是當事人是公司、
商號的時候在送的,通常就是上經濟部查公司、
商號登記記錄。
從這條規定,可以很明確知道,你自己的戶籍址
有多麼重要,真的不要耍智障把房子租給別人,
戶籍址還設在裡面,然後怪法院是詐欺集團的幫
兇,你自己都不在意你自己的權利,卻要別人幫
你在意?
第2 項規定,可以向就業處所送達,這個部分在
強制執行時比較常用到,因為債權人扣薪的時候
,是會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的,這時就可以
知道債務人在那裡工作,可以送到公司去。
但在民、刑事訴訟用的就比較少,刑事訴訟通常
會有歷來在警察、地檢署講的地址可以寄,真寄
不到就公示送達、拘提,方法比較多;民事的話
,就要看大家願意給恐龍多少權力去查這些資料
,也就是,萬一你被別人提起民事訴訟時,法院
查了你的勞健保資料後,寄信寄到你的公司,這
樣全公司就知道你被人家告了,這樣你能接受嗎
?可以的話,其實這個也是蠻不錯的方式。
第137條第1項,則是寄到應受送達址時,受送達
人不在,可以由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通常就是
親屬或是大樓管理員在收,這一件看新聞就是媽
媽收的,這種都算是有合法送達,就算是收的人
沒跟本人講也是一樣的。
這條比較要說的,就是和前面送達公司的規定,
因為法條規定的是同居人或受僱人,送到公司的
話,不可能有同居人,除非你是老闆,否則你也
不會有受僱人,所以,送到公司非本人親收時,
其效力也是有討論過的,我記得好像是若有實際
交給本人就是有送達效力,反之就沒有,有興趣
的可以自己去查查。
第138 條就是所謂的寄存送達,也就是受送達處
所沒人收的時候,把信放在派出所,讓受送達人
自己去拿,但不管有沒有去拿,自寄存之日起,
經過十日就發生送達效力。
第139 條是說送達的時候,有碰到本人,但本人
沒有正當理由卻不收,可以把文書放在送達處所
,當作有送達了,不過這條通常沒有人在做,太
難舉證了。
第149條至第153條則是公示送達的規定,就是都
找不到人的話,可以用貼公告的方式當作送達,
其實公示送達的規定,就只是補足程序上的要件
而已,因為根本不會有人去看公告的。
以上,大概是目前司法程序上的送達方式,其他
的就是囑託軍隊、監獄送達的,有興趣自己看看

有些大大在講可以用電話、電郵來通知:
先不要講通保法關於查電話號碼的限制、法院沒
有工具去查你的電話、電郵了。
現在的戶籍址是誰設的?不就是當事人自己嗎?
政府寄通知寄到戶籍址,常見的抗辯方式就是啊
我沒住在那裡、我媽媽不識字、我以為是詐騙集
團balabala的。
電話、電郵也是一樣,可以預想的抗辯方式:這
電話、電郵是家人用我的名義去辦的不是我在用
、明明就沒有有什麼麼通知簡訊或郵件(跟說沒
貼封條有異曲同工之妙)等等。
你文書送達還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電話、電郵
呢?還是民眾可以接送,只要有發簡訊、發電郵
就當成有合法送達?還是以後,還是會來吵說,
沒有收到通知?
要講真的蠻簡單,但配套是什麼?法律效力如何
?事後是不是又會有一堆臺灣鯛出來吵?都是要
仔細思考的,不是在網路上隨便講就行的。
本來還想寫寫拘提管收的,不過文太長了,而且
,能夠講出欠一萬八應該拘提、管收或是抓去關
的人,應該不只是法盲的程度了,就算了。
作者: jinnij03879 (IMBA)   2020-04-18 15:08:00
太長了,簡單來說,欠錢不繳,拍賣活該
作者: lovea (lovea)   2020-04-18 15:10:00
等等護航仔繼續跳針說沒確實送達 當事人無辜 嗚嗚嗚
作者: zoin (zoin)   2020-04-18 15:11:00
太認真了 理盲濫情 END 然後開始跳針
作者: jinnij03879 (IMBA)   2020-04-18 15:12:00
法盲不會看啦,只會恐龍法官,這個根本跟法官沒關係
作者: Unsullied (酷酷)   2020-04-18 15:23:00
很難判斷是不是故意不繳
作者: MouPigBat (信件明天回)   2020-04-18 15:27:00
推,我以前有聽過找非親屬非居住的陌生人來簽收信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