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台灣的”正當防衛”是不是低能法條?

作者: stuj9019 (MLGPRO)   2020-02-29 15:21:32
正當防衛說穿了也就是正者毋庸對不正者低頭的法理喇
要件也很簡單 就現在不法侵害+手段適當且必要 +主觀上有防衛意思(這個要看學說)
連衡平性都不用考慮
先講現在不法侵害 分成現在/不法來講
現在 學說上有未遂說以及功能性理論
前者對現在的定義認為要犯罪人進入未遂階段才算數,啊未遂的著手認定有實質客觀/形
式客觀/印象理論
形式客觀不重要 沒人在用
實質客觀的話最好理解的分支就是行為和法益被侵害之間不再需要其他行為就算侵害
其他什麼放任法益侵害失控啥太抽象
印象理論aka主客觀理論
反正就是以犯罪人主觀上的計畫為主來判斷,按照他的計畫來認定啥時著手
這種幹話竟然是台灣的通說 靠北

功能性理論(我記得是叫這名字啦)
大概就是 再不防衛法益就會被侵害,這就算現在侵害
不法侵害
這個只要構成要件該當+不具阻卻違法事由就算 沒啥爭議 不考慮有沒有責任能力

手段適當+必要
適當=手段能有效捍衛自己法益
必要=從手段中挑出損害最小的防衛手段
過當防衛99%都是在必要性卡關
啊之前法官說啥先奪棒那個真的低能 一定是學店仔補習上去的 刑法教授上到那裡還特別
拿那案例出來靠北
衡平性正當防衛不適用 除非是所侵害和所保護的法益極端失衡的狀況 懶得講

主觀上有防衛意思
這個其實有點爭議 有少數學者認為不需要
不過通說跟實務都認為要具備防衛意思才能主張正當防衛
啊我覺得
要解決防衛過當被濫用很簡單
拿出各位的選票 四年後選出政見是照抄德國刑法典第33條的立委
德國刑法33條應該是第四項: 防衛人因為慌亂、恐懼或者驚嚇而超越緊急防衛的界限的,
不受處罰。
這條其實就算是把罪責層次的期待可能性明文規定到違法性層次裡面
啊可是
中華民國沒有這規定 所以防衛過當才中華民國判定還蠻寬鬆的
畢竟必要性界線很嚴格
大概是這樣
請六法全書唯一死刑中華民國人快點告訴我哪裡有背一背法條就能畢業的法律系 多少錢
我都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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