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8歲女大生「宿舍產嬰」!摀住口鼻掐死

作者: chadmu (查德姆)   2020-02-27 13:31:22
應該是這個判決書
https://tinyurl.com/s3s24nm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一下當事人有沒有機會:墮胎、和父方商量、送養嬰兒、申請國家補貼
這些都沒有選擇,然後
仍於不得已情形下,於甫生產後,基於生母殺嬰之犯意,以手摀住女嬰口鼻,再持蓮蓬頭
水柱沖擊口鼻,最後掐住女嬰脖子,導致女嬰呼吸衰竭、窒息而當場死亡。
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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