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嚴管電子煙 政府打算改用《消保法》要求

作者: tobetwob   2020-02-18 19:11:50
1.媒體來源:
上報
2.記者署名
楊毅
3.完整新聞標題:
嚴管電子煙 政府打算改用《消保法》要求業者回收或銷毀
4.完整新聞內文:
電子煙等新興菸品推陳出新,吸引不少青少年喜好及使用,成為菸害防制一大重點。據了
解,由於《菸害防制法》遲遲尚未修法通過,為彌補法律漏洞、加強禁絕電子煙,衛福部
國健署擬以《消保法》相關規定,由衛福部或各縣市政府進行調查,一旦確認電子煙有損
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卻有損害之虞,將可要求業者回收或銷毀電子煙產品,以減少
電子煙對消費者產生的危害。
立法院新會期將開議,衛福部將重送《菸害防制法》修法,以因應各式新興菸品及類菸品
的管制需要,為此,衛福部國健署於上月31日邀集專家學者召開「電子煙相關法令諮詢會
議」,由國健署長王英偉親自主持,會議主題除了討論修正《菸害防制法》等相關議題外
,針對電子煙之管制,擬以《消保法》相關規定,由衛福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調
查,釐清其是否適用「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
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
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之規定。
《菸防法》難管電子煙 擬改用《消保法》令下架
根據《上報》取得當天專家諮詢會議內容,與會的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 目前地方政
府遇到的最大困境,在於電子煙實體店面,僅能依《菸害防制法》進行裁罰,惟罰則過輕
,且無法使其下架、回收或銷燬,造成執行上難達管制效果,且訴願被駁回機率相當高,
新北市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裁罰,一整年有70件,但提起訴願的6件中,就有4件被撤
銷。
近年新式菸品猖獗, 因遲未修法,使得當前電子煙實體店面,僅能依《菸害防制法》裁
罰。(張家銘攝)
因此,未來若能適用《消保法》規範,透過公告有害物質的方式,只要被檢測出含有所公
告之物質,不僅罰則提高,且可適用消《消保法》第36條之規定,要求其下架、回收或銷
燬。
危全台 學者:不應由地方「個案查處」認定
台北醫學大學衛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再晉也認為,若行政機關認為電子煙屬於違禁
品,而欲禁止其製造、輸入及販售,則根本無須進行檢驗,可以直接適用《消保法》之規
定。根據《消保法》第33條及第36條規定,屬各地方政府之作為,屬「個案查處」。但當
前電子煙危害已是全國性問題,應依同法第38條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進行作為,而非由各地方政府個別認定。
另外,行政機關根本無需針對電子煙進行檢測,僅須依《消保法》第33條第2項第3款之規
定:「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
損害之虞。」即日起禁止電子煙,並要求業者提出無損害之證明,若業者難以證明所售產
品屬無危害,若提不出證明,行政機關即得依《消保法》第36條之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
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
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縱使業者提出電子煙較傳統菸品危害性
低,仍屬有害物質,根本無法規避本款之適用。
被認有害健康 業者提嘸證據就適用《消保法》
不過,中研院副研究員吳全峰提醒,依照國健署與食藥署的行政命令,目前電子煙管制情
形,分成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屬於《藥事法》所規範的偽藥禁藥;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
則屬《菸害防制法》第14條的規範,須判斷是否屬菸品形狀。因此,不論是否含尼古丁,
均屬於禁止製造、輸入及販售之產品,若現在還要再依據《消保法》規定,進行是否有危
害性的調查,恐產生扞格。
中研院副研究員吳全峰認為,目前電子煙不論是否含尼古丁均屬禁止製造、輸入及販售產
品,有害物質檢測應與《消保法》適用切割。(湯森路透)
因此,有害物質的檢測應與《消保法》之適用進行切割,無須串接在一起,假設要根據《
消保法》第33條說明有危害健康之虞的時候,實際上並不需要公告有害物質,僅須證明有
健康危害之虞,不限於公告項目,只要今天行政機關認有危害之虞,而業者提不出證據,
就可以適用該條之規定。因此,檢測電子煙的有害物,並不需要跟《消保法》進行掛勾。
另有與會律師代表認為,在論述電子煙適用《消保法》的解釋上,應說明就目前國際文獻
研究,電子煙具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例如美國當前致死案例,來表示行政
機關已完成相關調查,然後再經抽樣檢測,顯示我國絕大多數電子煙亦具相同危害性。因
此不論該電子煙所含物質為何,均屬有害之商品,依《消保法》第36條要求業者下架、回
收及銷燬,不失為一種考量方向,惟相關內容仍建議再與消保處討論。
採個案或通案控管電子煙 消保處、衛福部沒共識
與會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官員表示,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與第36條之適用問題
,消保處的立場仍是建議,由於該2條屬於行政監督之規範,屬針對個案適用而非通案。
另外,由於上述2條並未具明確法律授權依據,若要依此進行公告,恐不適宜。若要達到
電子煙的管制效果,建議提出相關科學實證,說明電子煙包含哪些有害物質,透過檢測證
實會造成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後,再依《消保法》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與會律師代表認為,不論電子煙所含物質為何,均屬有害商品,若依《消保法》第36條要
求業者下架、回收及銷燬,不失為一種考量方向。(張家銘攝)
但衛福部法規會官員則持不同看法,官員指出,《消保法》第33條之適用問題,如同消保
處所述,應屬針對個案進行之調查,惟「僅須具備損害之虞,即得開始調查,無待實際具
有損害」。雖然無法做到一次通案的解決,惟只要能查處一案,其他個案直接比照辦理即
可。至於是否公告電子煙有害物質,屬公告行政措施,由衛福部基於專業考量,應屬可行
,惟須注意,並非依據消保法之規定進行公告。
若以《消保法》規範販售 電子煙器具也屬有害物
台大醫師郭斐然也指出,因電子煙不屬菸品,定義上應屬消費性產品,而受《消保法》之
規範,不得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關依《消保法》第33條第2項第3款「通知企
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之調查方式規定,由於目前相當多傾向無害之研究報告係由菸商所做,針對電子煙檢測的
時間也較短,可能僅為10分鐘之檢測,根本無法得出正確的危害數據;且英國政府本身亦
支持電子煙之使用,強調電子煙較傳統菸品少95%之危害;因此,若僅要求業者須提出無
危害性的證明,恐難達管制之效,建議仍應進行有害物質之檢測,以利證明電子煙之危害
性。
電子煙雖不屬菸品,但受《消保法》規範,不得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販售電子
煙器具仍是結合電子煙油進行使用,故仍屬販售有害物質。(取自Vaping360 Flickr)
另有關電子煙器具的部分,以槍彈為例,由於槍本身若未填入子彈,並未具備強力的殺傷
力,惟仍屬違禁品,係由於槍必是結合子彈進行使用,而具備殺傷力。故電子煙及其器具
,亦等同之,縱器具本身並未損害生命、身體健康,惟其仍是結合電子煙油進行使用,故
販售電子煙器具仍屬販售有害物質。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1456
6.備註:
香菸也適用消保法嗎?
還有什麼東西也適用消保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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