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認識2天…學生宿舍揪喝酒!印度男跨坐日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20-02-12 18:51:59
本判決可參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侵訴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侵上訴字第 265 號刑事判決
個人解讀該兩份判決書
其中原告明確表示自己並不是印度人的女朋友
還有原告與被告共同認識的朋友也作證
觀察到兩人之間僅僅剛認識,並無特殊的互動
且被告在證詞中說自己平常沒有喝酒的習慣
卻故意邀請女生喝酒
這很明顯可解讀為設局讓日本女生進入其寢室
宿舍門口明明寫女賓止步
被告卻騙他說已經確認過很多次,女生可以進入
(裁判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侵訴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在卷可參)
又利用女方信任,故意要求女生留下後
再突然施以性行為
以上種種
可以推論被告有主觀犯意是顯而易見的
又按照原告供述
女方也明確說出 stop 這個字
女方明顯抗拒到讓男方的陰莖只插入一點點
就很難再進去
不得不放棄
這種肢體語言已經非常明顯
男方以沒聽到"stop"為理由,
主張女方沒反抗就是同意他發生性行為
而且還編造出女方主動同意他口交等情節(女方否認)
男方主張前後矛盾,很難取信於人
女方說她哭泣而且全身發抖
事後男方傳訊息給女方 "Any way I need to say big sorry to you"
怎不質疑男方為什麼傳這個簡訊?
男方還跟朋友說"regret"
證人丁作證
男方(印度男人)『未事先徵詢乙(日本女生)能否發生性行為,
他(印度男人)有說乙有表示跟他只是朋友等語』
(見嘉義地院卷一第478-479、501-504頁)
高分院法官
逕行以主觀的心證
用最嚴格的標準來檢視原告證詞
卻對被告的證詞前後不一的情形沒有認真考慮
只質疑原告的記憶可能有瑕疵
以『罪疑惟輕』為由判該名印度人無罪
實在讓人無法心服
再跳脫法律來看,
這種邏輯跟理解也違背了我們對日本、印度文化的正常認知
眾所周知,印度人對女性的看法與作風
在全世界都是出名的
個人實在無法理解二審法官對印度人的行為和思考模式,
為什麼有如此巨大的迴異於一般社會大眾的理解?
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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