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廣東省實行無產階級革命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2-11 19:32:53
※ 引述《wangrg (孤身不寂寞)》之銘言:
: 原文的官方公告網址
: http://www.rd.gd.cn/xwdt/202002/t20200211_171251.html
: 看的懂得人就看的懂,看不懂的就......
: 好吧!這社會是需要更多能一起高潮的人
: 不然誰來洗盤子倒垃圾咧? (攤手)
認真來講個中的懶人包:
如同其他中國大陸的各省份一樣,各位工作人員務必確實做好防疫工作,瞞報、行政上有
疏忽者一定要受追究相應責任(不論民事、刑事或黨部紀律調查等)。
以下原文: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
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0
年2月1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年2月1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
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法治軌
道上統籌推進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保障
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疫情防控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
策的要求,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落實“四個一”應急
處置機制,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
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提高我省治理體系和治
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二、堅持全國全省“一盤棋”,服從國家和省的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以最嚴紀律、最有
力舉措、最堅定信心“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健全覆蓋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五級防護網絡
,建立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全省聯防聯控、群防群治工作機制,全力
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等工作;
  (二)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措施,按照“集中病例、集中專家
、集中資源、集中救治”原則,全力做好確診病人的醫療救治工作,抓好隔離人員的防治
工作;
  (三)加強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給、調配的統籌,保障重要物資供應並優先滿足一
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力度,支持和推動企業有序
復工复產,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四)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和信息發布製度,按照法定內容、程序、方式、時限及時準
確公佈疫情信息,公開透明回應社會關切,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五)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
疫情防控預案,督促企業和學校科學合理安排生產和教學活動,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後
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可以與本行政區域周邊地區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
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七)依法規範捐贈、受贈行為,加強對受贈財物的規範管理,捐贈財物的接收、支
出、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依法公開並接受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受贈財物全部
及時用於疫情防控;
  (八)依托“粵省事”“粵商通”等數字政府移動平台,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
務服務流程,引導企業和群眾網上辦理業務,減少企業和群眾辦事跑動和聚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
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
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
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三、切實推動防控重心向基層下移,構築城鄉社區疫情防控嚴密防線,全力加強聯防
聯控、群防群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服務組織等依法依規有針對性地採取防
控措施,加強對城鄉結合部、流動人口多以及疫情嚴重的城鄉社區防控力量的佈局,做好
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群眾自治作用,實行網格化管理,協助人民政府做
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從疫情嚴重地區返回人員情況摸查,落實“一人一冊”和開展健康監測,
及時報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
  (二)加強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的健康監測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務保障;
  (三)動員村(社區)居民、社區社會組織、轄區單位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四)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衛生健康提示;
  (五)發揮村(社區)法律顧問作用,加強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服務組織應當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疫
情防控工作,加強居住地區人員往來和車輛進出管理,採取必要措施限制外來人員和車輛
進入居住區,加強重點公共區域的清潔和消毒。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機關、事業單位、國
有企業應當安排工作人員參與城鄉社區疫情防控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
主體責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對本單位場所、設施實施衛生消毒;
  (三)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和設施;
  (四)對本單位人員和往來人員開展健康監測;
  (五)督促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
  (六)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七)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八)嚴格執行人民政府關於復工復產、開學等規定;
  (九)人民政府要求開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交通運輸、農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金融機構、學校、文體場館、養老服務
機構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落實消毒通風、體溫監測、人流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嚴禁農貿
市場、餐飲單位、商場超市、電商平台等交易、消費場所開展野生動物交易、消費活動。
  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
當服從、配合疫情防控指揮、管理和安排,積極參與、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
防控義務:
  (一)增強自我防護意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
  (二)減少外出、聚集活動;
  (三)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
況;
  (四)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
  (五)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不得濫食野生動物,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
  (六)不得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疫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確診或者疑似病人
接觸史;
  (七)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
  (八)服從依法採取的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從疫情嚴重地區返回的人員,應當主動向居住地村(社區)報告健康狀況,按照有關
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配合相關服務管理。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應當依法
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接受醫學觀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不得拒絕
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醫學觀察等,隔離期未滿不得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醫學
觀察。任何個人發現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
療機構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
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六、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藥品和
民生用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妨
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採取的調查、
檢驗、採集樣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二)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拒絕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
離治療,或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與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密切接觸,不服從隔離管理,故意
隱瞞經歷的;
  (三)未履行疫情報告和信息發布製度,緩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疫情信息,未及
時、準確公佈疫情信息的;
  (四)阻礙衛生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診療和救治工作,實施阻攔、推搡、撕扯、
侮辱、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等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擾亂醫療秩序的;
  (五)哄抬防疫用品、藥品或者民生用品價格,生產、銷售偽劣的疫情防治、防護產
品、物資、藥品和醫用器材,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出售、購買野生
動物及其製品發布廣告及提供交易服務,濫食野生動物的;
  (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
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
  (九)故意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個人有隱瞞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
觀察等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其
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依法予以懲戒。
  七、對於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行政機關,由其上級行
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國家工作
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佈。
另外,廣州省也有對應通告,同樣今天發佈
這邊一併附上:
(看起來,也近乎雷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經廣
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0年2月11日通過,現予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11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
的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落實
最嚴格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
體戰、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決定:
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關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直接關係經濟社會大局穩定
,也事關我國對外開放。當前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我市要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
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依法依規,採取管用有效的措施,切實
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堅決遏制疫情蔓延的勢頭,堅決打贏疫情防控
總體戰、阻擊戰。
二、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和上級的要求,統籌、組織、推進全市疫
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間,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轄區
內疫情防控工作,區、鎮街疫情防控指揮機構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醫療衛
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資金保障、市場管理、場所
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
措施或者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並報市、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臨時徵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場
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的生產、供給。臨時徵用房屋、場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向被徵用的
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處置徵用令並做好登記造冊工作,並依法予以補償,能返還的,應
當及時返還。
五、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
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公開、透明、有序、高效。
六、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人群返程的疫情防控工作,統籌做好返
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採取各種應對措施,支持、服務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實
現日常生活用品、防控物資等的及時高效調配,保障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促進城市平穩
有序運行。
七、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分類推動企業復工復產。各企業應當落
實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政府規定落實有關措施,確保復工復產安全有序。
八、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製度,不得緩報、漏報、瞞報、
謊報,保障疫情數據信息規範使用,保護個人隱私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
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加強周邊相關城市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在抗擊疫情一線工作的醫護人員、執法人員和其
它工作人員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充分的物資保障和心理支持;要以開放、包容、務實
的精神,做好對返穗人員、重點地區抵穗人員的人文關懷和必需生活保障。
十、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發揮中醫藥防病治病的獨特優勢和作用,大力
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西醫結合防治工作。充分調動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方參與科學
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加快防疫藥品、疫苗的研發和技術攻關,推動創新醫療器械、創新藥
和疫苗盡快進入臨床應用。
十一、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動員能力,實施網格化精細管理,群防群治,做到“早發現、早
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嚴防疫情輸入和蔓延,控制疾病傳播。
十二、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執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實群防群治措施,組織指
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十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統一指
揮,做好轄區內人員往來情況摸排和健康監測,落實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員的防控措施,對
居家隔離人員做好健康管理和相關生活服務保障工作。落實好對轄區內的居住小區(村)
及其文化、娛樂等聚集性場所的防控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要求
,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承擔本物業管理區域疫情防控的主體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
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幫助和監督。
十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遵守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
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和防護物品,加強健康監測,發現
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加強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督促有關
人員做好健康信息申報,督促需進行健康觀察的人員落實有關防控規定,按照屬地人民政
府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十五、企業事業單位、出租屋業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要落實對所出租物業的防控主體責
任,按照要求及時報告重點地區抵穗人員租住房屋情況等相關信息,主動配合人民政府和
相關部門開展防控工作。承租人要主動做好健康信息申報,依法履行相關防控義務。
十六、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網絡數字政務服務的作用,加強業務協
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
個人通過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
等相關業務。
十七、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宣傳、動員、組織社會力量中的積極作
用,廣泛發動人民群眾主動支持、配合、參與防控工作,形成強大工作合力。支持和鼓勵
各類社會組織圍繞各自領域,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職能作用,科學有序專業地參與疫情防
控工作。
十八、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
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
擊疫情的社會氛圍。
十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
增強法治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一)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及時做好健康信息申報,依法接受調查
、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二)出現發熱、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適症狀時,應佩戴口罩,及時前往就近的發熱門診
就醫,第一時間向居住地村、社區報告,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與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有過密切接觸以及從重點地區抵穗人員應當主動報告健康狀
況、出行軌蹟等有關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配合相關
服務管理;
(四)了解疫情防護和相關健康教育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
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群體活動;
(五)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認真做好垃圾分類,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
物;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滯留在重點地區的人員,要遵守我市有關疫情防控期間的返穗規定,不提前返穗。
二十、市、區監察委員會要主動履行監督職責,確保疫情防控工作各項部署落地見效,責
任落實。要嚴格執紀,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職瀆職、挪用救援款物等違紀違法問題,堅
決依紀依法調查處理,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保障。市、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疫
情防控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對挪用、侵占疫情防控款物等違紀違法問題,
堅決依紀依法調查處理。
二十一、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互聯網
法院、廣州仲裁委員會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妨
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二、依法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抬防控物資和
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違
法行為。
二十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
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的,依紀依規依
法進行嚴肅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疫情防控
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依紀依規依法進行嚴肅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
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居史、與患
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的,依紀依規依法進行嚴肅處理;違反治
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接受隔
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
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
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二十四、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
監督。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充分發揮密切聯繫群眾的優勢,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
議,積極履行代表職責,督促有關責任主體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在打贏疫情防控阻
擊戰中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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