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有罰責!武漢返台趴趴跑 男子拒絕台中

作者: edwin11017 (EDWIN)   2020-01-26 14:37:43
※ 引述《alcloth (呂布)》之銘言:
: 你自己引用的法條不就是中央規定嗎?
: 你都會查法條為何不查查這個法條
: 主管機關是誰???
: 人家就說了開罰要由中央開罰
: 中央疾管署不開罰怪台中市市府?
: 帶風向也不是這樣帶的吧...
疫情中心表示,該名男子一開始並沒有配合疫調,直到今天早上才告知高雄市衛生局。高雄市衛生局今天也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開罰
30萬元罰鍰,也是疫情爆發後首例被開罰者。
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昨天公布的確診男性台商,今天上午才與高雄市衛生局坦言,22
日下午4點到6點曾出入到高雄市苓雅區金巴黎舞廳,全程無配戴口罩。
該名個案第一時間未配合疫調,今天早上才說出實情,莊人祥表示,已經移請高雄市衛生
局開罰,高雄市衛生局今天也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開罰30萬元罰鍰。
我也搞不清楚台中市的權責
但是我們來看看高雄市的做法
前幾天的落跑台商 疾管署是移請高雄市衛生局開罰 高雄市衛生局也罰了
所以台中市衛生局應該也可以開罰吧??
還是台中市衛生局也要等疾管署移請才願意開罰???
: ※ 引述《jeff52 (Jeff)》之銘言:
: : 沒有罰則?
: :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 :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
: 他
: : 防疫、檢疫措施。
: :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
: 改
: : 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 :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 :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
: 施
: : 。
: :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 :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 :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 : 沒有罰則?
: : 台中市政府,你是在哈囉?
: 黃國瑋強調,如果李男的兒子還是繼續趴趴跑,中市政府並沒有罰責可以處分,這是受到
: 中央法規的限制,依據中央法規的處理程序,如果從疫區回來,沒有出現發燒等感染症狀
: ,僅能夠過民政系統關懷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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