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小賣家網拍盜圖侵權判賠3萬 保二總隊一

作者: YW2939 (傑義)   2020-01-11 00:26:45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記者洪菱鞠/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小賣家網拍盜圖侵權判賠3萬 保二總隊一年接獲累積上千件
4.完整新聞內文:
拍照上傳、商品立即刊登上架,在線上開店做生意越來越容易,許多人把網拍作為兼職或
副業,但為了讓商品看起來美觀,直接盜圖來用的情形不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統計
去年8月至少接獲近200件網拍盜圖投訴案件,這類案件在一年內累積達上千件,其中就有
侵權賣家因此賠償3、4萬元,付出代價。
網拍進入門檻低,是時下正夯的網路創業模式之一,除了專職賣家,也有上班族、學生或
全職主婦兼差賺取額外收入,不過刊登販售的商品圖卻不見得是自己拍攝後製,擅自從
google圖片、其他人的網路賣場、上游的對話記錄中截取圖片來刊登使用,這樣的盜圖行
為已經觸犯著作權法。
又見網拍盜圖(圖/翻攝自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臉書)
▲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呼籲,自己的賣場圖片,自己拍攝製作。(圖/翻攝自保二總隊
刑事警察大隊臉書)
即使圖片沒有浮水印、沒有載明「不得轉載」,也不代表可以隨意自由使用,保二總隊刑
事警察大隊在臉書中宣導提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標的在完成的當下即享有著作權,並
不需要有浮水印,或載明不得轉載,別人的圖片沒有浮水印不代表你就可以隨便取用」。
根據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分享,嫌疑人往往抱著僥倖心態,認為應該沒關係,沒人會跟
小賣家計較,結果被投訴後,才生氣哭訴一件商品不過賺10元、20元,卻被要求賠償金額
3、4萬元,不符合比例,但卻沒想過廠商在背後付出許多成本,每一張商品圖都是花錢請
員工或專業廣告公司製作的成果。
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呼籲業者應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否則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110/1622549.htm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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