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蔡總統:反滲透法是反滲透 不是反交流

作者: askaleroux (FalconTW)   2020-01-01 13:10:44
說真的
我真的不知道民進黨跟國民黨的在演什麼
我不知道 反滲透法 各位在那邊反對或是支持的
是不是真的知道這部法目前的態樣是什麼?
民進黨團《反滲透法》草案共十二條
內容規範受中國指示、委託、資助的違法行為
例如影響選舉、進行遊說等行為
看看內容,就知道這部法案,是超級保守的立法
民進黨過的這部滲透法草案,簡單來說就是
「整合現行法已經存在的禁止行為,放到一個法案中」
法案當中所涵蓋的行為全數是其他法律已禁止或管制的。
對,就是全部
將這些集中叫他「反滲透」之名,實質意義其實並不大
效力頂多就是加重罰則而已
例如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
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實際上,在政治獻金法的第七第八條第九條早就明文規定
「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或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不得從事政治獻金行為」
所以改什麼了?不就加重罰則 重述一次而已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是新的,算是比較新的條例
但是如果中共是透過宮廟或是其他宗教來進行資助呢?
對價關係的規定如何?如果是媒體因為在中國的龐大商業利益而資助某特定候選人呢?
也就是所謂的反紅媒啦,抱歉在這裡沒有明文規定,所以這一條會怎判?沒人知道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
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然後看看現行的遊說法第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
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一樣,早就有了,但是怎麼樣?窒礙難行
為什麼窒礙難行?因為遊說要登記 但是根本沒幾個案子去登記
只要用「陳情」、「意見表達」、及「主動徵詢」的名目,就可以規避遊說法,形同虛設
而且《遊說法》被違反時,無人加以舉發或指控:在現實上,立委與各種機構的代表人員,私
下會面協商預算及立法時,即使有遊說之實而未登記遊說,既無第三人在場,又沒有受害
人,當事人並不可能舉發對方。是以在實行上,把《遊說法》視為無物,實在不難。
民進黨版反滲透法
不過是在原有的遊說法第八條上面增加罰則而已
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
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根本是廢話,任何人何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都應受罰。這條增加「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的積極要件,反而拉高裁
罰的門檻,就好像原本規定胖虎欺負大雄要受罰,現在規定要因為大雄考一百分才能加重
罰則,實務上根本提高實施難度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毫無反應,就只是個加重罰則而已
其他的幾條就是根據上述法案的補充以及執行命令而已 沒什麼差別
結論
實務上 中國或者說中共在搞台灣 滲透台灣
都是靠過拉攏關係,收買地方,但是反滲透法,完全沒有辦法反中國滲透
資助宮廟
白手套收購台灣在地公司
在避稅天堂設立公司來台拓展業務
白手套設立在地公司例如愛奇藝
中資介入台灣重要基礎設施例如重大地標或是重要交通設施
這些都沒有辦法直接揭露
實務上這些就是要中共代理人法要做的,不過這個民進黨不敢過
所以過了一個沒有什麼反滲透作用極其有限的反滲透法
就跟你各位交差了
然後你各位就滿意了
然後國民黨也是知道這件事情
所以也做做樣子,實際上知道根本不會有太大影響
上去發言一下,然後阻擋一下
藍綠紅三邊就做個秀,大家就高潮了
三邊都能得到想要的政治利益,就是這樣而已
民進黨想要這樣弄得好像自己有做事
國民黨也樂於扮演側翼反一下
這樣民進黨的保守立法顯得忽然很進步了
中共關掉一個雜誌大家也高潮了
你各位就這樣覺得台灣不會被滲透了,很光明了
然後時代力量發現上述法令的漏洞提出的全數封殺
民進黨的支持者還在那邊說時代力量又開始加蔥
你不敢放重料,只想吃陽春的你要先講
1.
將選舉參選人、公投提案人及政黨幹部等納入可能的滲透對象
避免出現罰「助選」卻不罰「參選」的情形
2.
禁止「受中國指示,散播危害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的不實資訊」
以及「未經授權與中國發表共同聲明、決議」
3.
禁止「受中國指示,借名、冒名來隱匿中資入台」
列入違法樣態處理中資違法投資問題
4.
禁止「受中國指示,直接或間接控制廣播
電視等事業、置入政治宣傳」,處理大家高度關注的紅媒問題
5.
禁止「受中國指示,直接或間接控制關鍵技術、敏感科技、關鍵基礎設施」
就這樣
大家既然這樣的反滲透法就滿意了
那就這樣吧,這樣的進步大家就滿足了,那就降吧
凝聚了能量,遇到了反送中,遇到韓國瑜這種咖
才逼得民進黨最後一天修法修出這種東西
大家要知道下次修法真的不知道什麼時候了
這就像你蓄積能量有了一個很好的時間點可以開大控五個
結果你只是丟了普攻配幾個小招
敵人就「阿阿阿 哈哈哈 我好痛啊XDDDD(對面在衝三小???)的往後退了」
好啦
大家就覺得這些整合一些現行法條的反滲透法
真的能反中共滲透了,那也沒辦法
你各位那麼容易滿足,你要先說
祝大家大家新年快樂,預祝台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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