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反滲透法通過,明年誰會被開第一槍?

作者: linlin110 (酥炸雞丁佐羅勒)   2019-12-31 15:38:13
※ 引述《HUCK0927 (上班無聊找人拉塞)》之銘言:
: 隨著民進黨強行通過此法,到底這法案是真有其效力,還是只政治操作無任何作用?
: 國民黨這麼強烈抗議,到底有多害怕?
: 問問大家反滲透法通過,明年誰會被開第一槍?
今天不方便看立法院直播,
不過就以前民進黨的草案來討論的話,
有規範的行為在3-7條,
具體來說有集會游行、公投、游說、以及選舉罷免行為。
選罷行為跟集會遊行是本來就有相關法律規範,反滲透法只有調整罰責。
也就是說本法多規範的行為只有舉行公投跟游說而已。
(補充:第三條有規範政治獻金, 我漏看了)
我是從來沒聽說過有什麼統派團體會辦公投啦,
大概只剩游說行為有差吧。這我就不熟了,沒聽說過有什麼統派團體搞過游說。
但是旺中說中國好棒棒鐵定是罰不到的,
以前看過新聞報的送台灣人去中國旅遊也罰不到。
小商人愛嘴的政治人物去中國當政協,多半也罰不到吧。
真希望有人能舉例給我看到底有什麼統派團體的具體行為是這個法律有罰到的。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
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
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
,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
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
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
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
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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