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公共電視 - 有話好說 監委約談法官

作者: pate41 (秋易)   2019-12-26 17:28:59
很多人關心
監察院 到底有沒有權限去調查、約談、彈劾 司法院的法官
誠如陳師孟提出的憲法99條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進行彈劾」
因此監察院有這個權力 無庸置疑
問題在於
這個權力是否有界限???
這個權力的界限在哪裡???
怎樣行使才不夠成公權力的濫用???
這涉及到權力分立的理論
權力分立 相互制衡
通常是說三權分立
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
三者之間沒有哪個權力是完全凌駕於另一個權力
因此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
在憲法地位上 都是平行的「院」
沒有哪個「院」該被認為是另一個「院」的上級機關
既然不是上級機關
表示他們各自的職權裡肯定有不互相涵蓋的部分
那就是學理上所謂「核心領域」
如果連核心領域都被另一個院侵犯
那侵入別人核心領域的這個「院」等於變成人家的上級機關
權力也就沒有分立了
一旦沒有分立
以後這個院的決定都可以任意的被另一個上級機關的院刪改
那也就沒有互相制衡可言
那麼司法權的核心領域在哪裡呢
憲法第80條規定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因此審判獨立就是司法權的核心領域
這個司法權的核心領域
無論是行政權或是立法權都不能侵犯
相對的
司法權也被禁止侵犯行政權或立法權的核心領域
ex. 行政機關做成的合法裁量處分就不容許法院審查
ex. 立法機關的政策決定也不容許大法官任意宣告違憲
接著問題就來了
如果司法權的核心領域不能過問
難道法官的審判內容都不會出錯嗎???
審判的內容違反法律怎麼辦???
關於審判的內容如果出錯
判決違背法令
就交給法院的「上級機關」解決
地方法院的上級就是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的上級就是最高法院
也就是俗話說的三級三審制度
訴訟程序法裡面都把各種違背法令的判決
設定為可以上訴的理由
就算到達第三審你還有不服
只要你能找到新事實、新證據來證明法官有違法裁判
就可以再審或非常上訴
甚至你認為法官依據的法律根本違憲
在三審過後還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可以還你一個公道
回到今天的主題
由於我們中華民國獨有的五權分立制度
在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之外
還有監察院跟考試院
而監察院既然依據憲法99條有權監督法官是否違法失職
自然也該遵守憲法80條所設定的核心領域作為監督界限
如此一來監察院才不會實際上變成司法院的「上級機關」
破壞五權分立的原則
那麼監察院到底該監督什麼違法失職的事情呢???
簡單說就是審判以外的違法與失職
包括 司法官收賄、性騷擾、跑去幼稚園嚇女童 等等
這些審判內容以外的違法、失職
就是監察院該負責的事項
至於審判的內容
由於是憲法規定的司法權核心領域
例如 阿扁是有罪還是無罪
馬英九是有最還是無罪
到底是走私還是超買
這些內容
只要你認為法官有法律適用不當的情況
請你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要是認為適用法律的那個法律有問題
請你聲請大法官釋憲
就算你是總統
也沒有資格任意地把無罪改判有罪
更不要說監察院了
今天你認為馬英九無罪有問題 主張調查
只因為妳陳師孟監委認為馬英九怎麼可能無罪
這就是違憲
甚至還主張自由心證相當於判決不附理由
根本就是錯誤的說法
「判決不附理由」這件事本身就是判決違背法令
不管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中還是哪種訴訟程序法中
都是一種明文規定絕對可以在司法體系中上訴救濟的情形
並不會出現「判決不附理由」卻無法救濟只能求助監察院的情況
相對的
自由心證則是在訴訟雙方提出證據攻防之後
法官如何判斷事實真相的過程
法官並沒有天眼通能夠回到過去偷看事件發生的經過
因此只能夠依照雙方提出的證據來拼湊事件的原貌
再依邏輯推理跟經驗法則做出判斷
這個就是自由心證的內涵
並不是放任法官隨便亂判不附理由
多的是明明提不出證據卻堅持胡扯
判決輸了卻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有問題
這次監委指責馬英九無罪案
就是證據不足又亂噴
判決不如你意就說自由心證有問題
簡單的講啦
政治上這種死鴨子嘴硬 硬洗風向的狀況很多
但法院不是這樣搞的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你要指控馬英九犯罪
請提出你的證據來
證據不足就是敗訴
請你加把勁去找新事實、新證據
來提起再審說明你的指控是正確的
不要在那邊怪東怪西
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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