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綠營強推反滲透法 連勝文批:一旦通過 人

作者: derekhsu (華麗的天下無雙)   2019-12-22 20:55:01
※ 引述《threee (阿三哥)》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時
: 2.記者署名
: 吳家豪
: 3.完整新聞標題:
: 綠營強推反滲透法 連勝文批:一旦通過 人民倒大楣
: 4.完整新聞內文:
: 國民黨中常委連勝文近日於臉書發文表示,充滿戒嚴色彩,如同「麥卡錫主義」的「反滲
: 透法」,在「English Tsai (or ET)」(暗指蔡英文總統)指令下,萬一通過,不曉得有多
: 少人要倒大楣。
與其聽政治人物怎麼說,不如自己看看民進黨的反滲透法草案內容是什麼來自己判斷
反滲透法草案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以上這堆沒什麼問題,只是敘述)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以上這段依照目前解釋,只有中國符合)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
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
體或其派遣之人。
(這一段要結合 一 一起看,由於目前唯一的境外敵對勢力只有中國,所以這整個條文
等同於:
(一) 中國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中國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
體或其派遣之人。
這裡面的(一)(二)都定義得很直接,但(三)可以解釋的空間就很大,所謂的
「實質控制」是到什麼樣的程度叫做「實質控制」,照這條解釋,新黨跟統促黨可
以解釋成是,也可以解釋成不是,除非是像郭冠英說「中共派來監督台灣政府」可
以確認其為滲透來源之外,認定方式是非常模糊的,也很困難
此外,如果中國透過第三地組織進入,認定便極為困難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
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雖然明確,但是由於第二條的解釋空間,使得第三條也變得模糊了)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同第三條
下面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下面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
第 45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
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遊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
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
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
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
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
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民意代表。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
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20010&bp=16
公民投票法第五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20050&bp=7
以上太多了我就不貼了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
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
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
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這條是鼓勵犯法者自首,這也沒有什麼問題)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
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