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香港浸大學生會長:民進黨用港人鮮血換選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9-12-09 18:37:34
※ 引述《uhbygv45 (艾斯克特)》之銘言:
: 幫忙補充一件事
: 有些人似乎看到修難民法就以為只要難民法過了
: 什麼難民都可以直接進來台灣
: 基本上難民法只是一個法規
: 是讓難民進到台灣後 知道用什麼方式申請"合法的身份" 停留在台灣
: 無論是短暫停留、或是申請難民簽甚至是合法申請居留
: 而且這一切台灣都有審核是否符合的權利
: 難民法也都有相關規定 到時也會有流程
我剛好以前在某丹丹事件的時候 看過難民地位書
在總則裡就查到這條
締約國對於直接來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未經許可而進入或逗留於地約國
領土的難民,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懲罰.
當然我們不是什麼締約國
其中聯合國難民署認為要符合以下條件:
a) whether the person has been granted secure residence in the
country concerned including the right to return to and re-enter
that country;
b) whether, with the exception of minor divergences, the person
basically has the same civil,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s well as obligations as nationals;
c) whether in particular the person is fully protected against
deportation and expulsion;
d) the current and future availabi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is
status in practice;
e) whether, if outside the above-mentioned country, the person has
a well-founded fear of being persecuted there.
: 包括如果真的有大量的難民
: 政府也是可以另外思考要怎麼處理
: 而不是照單全收
: 日本、香港、韓國、澳洲、還有歐美也都有難民法
: 難道什麼難民都可以隨便申請隨便過嗎?
: 底下補上難民法草案總說明
: 依一九四八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一九五一年
: 「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一九六七年
: 「難民地位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及一九六七年
: 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領域庇護宣言」(Declaration on Territorial Asylum)規定,
: 人人為避免迫害,享有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之權利,各國應尊重他國給予難民之庇護。
: 諸多聯合國會員國,依據前開宣言及原則,對庇護對象、給予庇護之條件、難民之界定、
: 身分之認定、難民之保護及協助、領域內及領域外庇護之區分等制(訂)定相關法令,並
: 建立庇護制度。
: 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惟於一九七五年我國曾接納越南、高棉、寮國等國難民約三千
: 人,一九七六年仁德專案接納越南難民約六千人,海漂專案接納中南半島難民約二千人,
: 實質進行難民庇護措施,並提供其保護及協助。為積極提升人權水準,期與世界人權接軌
: ,落實人權治國理念,並就難民庇護予以法制化,爰參酌上開國際公約、宣言、「公民與
: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
: 及韓國等國家庇護制度及法規,擬具「難民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 一、 參酌國際條約及各國立法例,明定申請我國難民認定之情形;另主管機關得先向聯
: 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請求協助難民認定,或透過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 轉介。(草案第三條)
: 二、 申請難民認定之方式;難民之配偶及未滿二十歲子女得隨同辦理。(草案第四條)
: 三、 主管機關對於難民認定申請案,應先行初步審查;認應予受理者,應邀集相關機關
: 代表、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會共同審查,並明定作成決定之期限。主
: 管機關在審查期間內,得給予申請人在臺停留許可,並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
: 本生活權利。(草案第五條及第七條)
: 四、 主管機關為調查事證,得要求申請人舉證、接受面談、到場陳述意見、按捺指紋及
: 其他必要之措施。(草案第六條)
: 五、 主管機關於難民認定案件審查期間,得暫予指定申請人住居所或安置,除有所定情
: 形外,不得將申請人強制驅逐出國。(草案第八條)
: 六、 大量難民申請移入我國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外交部、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組成專案
: 小組,並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繫,研議處置事宜。(草案第九條)
: 七、 難民認定之申請,得不予許可及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情形。經不予許可及撤銷或廢
: 止許可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國,及得暫緩執行之情形。(草案第十
: 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 八、 未經許可入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七十四條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 九、 難民身分之取得,主管機關得擬訂管制數額,報行政院核定。(草案第十二條)
: 十、 取得難民身分者,主管機關應發給難民證明文件,另得申請外僑居留證、難民旅行
: 文件,並得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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