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香港浸大學生會長:民進黨用港人鮮血換選

作者: uhbygv45 (艾斯克特)   2019-12-09 18:26:18
※ 引述《vancepeng (NIA新手玩家)》之銘言:
: 還有低能兒在那邊哪有消費
: 你眼睛是長包皮嗎?
: 是哪一個黨全面執政
: 能夠立法來保障和篩選港人來台?
: Ans 民進黨
幫忙補充一件事
有些人似乎看到修難民法就以為只要難民法過了
什麼難民都可以直接進來台灣
基本上難民法只是一個法規
是讓難民進到台灣後 知道用什麼方式申請"合法的身份" 停留在台灣
無論是短暫停留、或是申請難民簽甚至是合法申請居留
而且這一切台灣都有審核是否符合的權利
難民法也都有相關規定 到時也會有流程
包括如果真的有大量的難民
政府也是可以另外思考要怎麼處理
而不是照單全收
日本、香港、韓國、澳洲、還有歐美也都有難民法
難道什麼難民都可以隨便申請隨便過嗎?
底下補上難民法草案總說明
依一九四八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一九五一年
「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一九六七年
「難民地位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及一九六七年
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領域庇護宣言」(Declaration on Territorial Asylum)規定,
人人為避免迫害,享有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之權利,各國應尊重他國給予難民之庇護。
諸多聯合國會員國,依據前開宣言及原則,對庇護對象、給予庇護之條件、難民之界定、
身分之認定、難民之保護及協助、領域內及領域外庇護之區分等制(訂)定相關法令,並
建立庇護制度。
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惟於一九七五年我國曾接納越南、高棉、寮國等國難民約三千
人,一九七六年仁德專案接納越南難民約六千人,海漂專案接納中南半島難民約二千人,
實質進行難民庇護措施,並提供其保護及協助。為積極提升人權水準,期與世界人權接軌
,落實人權治國理念,並就難民庇護予以法制化,爰參酌上開國際公約、宣言、「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
及韓國等國家庇護制度及法規,擬具「難民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參酌國際條約及各國立法例,明定申請我國難民認定之情形;另主管機關得先向聯
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請求協助難民認定,或透過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轉介。(草案第三條)
二、 申請難民認定之方式;難民之配偶及未滿二十歲子女得隨同辦理。(草案第四條)
三、 主管機關對於難民認定申請案,應先行初步審查;認應予受理者,應邀集相關機關
代表、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會共同審查,並明定作成決定之期限。主
管機關在審查期間內,得給予申請人在臺停留許可,並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
本生活權利。(草案第五條及第七條)
四、 主管機關為調查事證,得要求申請人舉證、接受面談、到場陳述意見、按捺指紋及
其他必要之措施。(草案第六條)
五、 主管機關於難民認定案件審查期間,得暫予指定申請人住居所或安置,除有所定情
形外,不得將申請人強制驅逐出國。(草案第八條)
六、 大量難民申請移入我國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外交部、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組成專案
小組,並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繫,研議處置事宜。(草案第九條)
七、 難民認定之申請,得不予許可及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情形。經不予許可及撤銷或廢
止許可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國,及得暫緩執行之情形。(草案第十
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八、 未經許可入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九、 難民身分之取得,主管機關得擬訂管制數額,報行政院核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 取得難民身分者,主管機關應發給難民證明文件,另得申請外僑居留證、難民旅行
文件,並得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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