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韓聲明「我貪汙關到死」 蔡英文:這理所

作者: jma306 (甲賀稻修伯)   2019-11-30 14:20:12
既然理所當然
為何身為一國之尊的您要把走私香菸美化成超買
依照貪汙治罪條例
依法本刑十年以上五年以上的觸法公務員
該坐牢的要坐牢 該丟官就要丟官
為何可以行政罰 為何可以緩起訴(不用見法官)
哪來的理所當然??? 根本就是多重標準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沒靠山就該死
官官相衛
https://i.imgur.com/eCvSEVr.jpg
現在蔡政府完全執政,理所當然標準在哪邊????
貪汙治罪條例 不該是擺好看的 不該是打擊沒靠山公務員和對立陣營公務員的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第 15 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
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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