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替女友討公道 截圖加註「8+9」提告贏了

作者: awwwe (魔法師)   2019-11-24 09:41:57
話說打8+9也能提告成功 是不是有點扯
像之前統神打87被告 沒事 我覺得很合理
如果打87也會被告 以後是不是出門都不能講話了
說一個數字都會被告 很扯
我覺得公布電話號碼 違反個資告贏還比較合理
※ 引述《koheik2 (ko)》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王長鼎
: 郭姓男子心疼女友與大學室友許姓及蔡姓女子,因住宿問題起爭執,以手機傳簡訊詢問原
: 因,反遭許女將其手機簡訊截圖,公布在社群軟體上,並加註「8+9」,且截圖上還有郭
: 男手機號碼,引起郭男不滿提告。新北地院認為「8+9」屬網路用語,隱含「流氓」、「
: 屁孩」等貶抑意義,有公然侮辱之意,且截圖上還有郭男手機號碼,判決許女應給付4000
: 元損害賠償,可上訴。
: 判決指出,大學生郭姓男子因女友與大學室友許姓及蔡姓女子一起租屋同住,因住宿問題
: 起爭執,郭男心疼女友受委屈,打電話給蔡女,欲質問事發原因,因被蔡女掛電話,改以
: 手機傳簡訊追問,反遭蔡女將手機簡訊截圖,轉傳給許女。
: 許女收到後,將手機簡訊截圖公布在社群軟體限時動態內容上,並加註「8+9」,引起郭
: 男不滿,依侵權行為提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6萬元。
: 許女不否認以限時動態方式刊登手機簡訊截圖在社群軟體上,強調限時動態在24小時內就
: 會消失,且非公開帳戶,只181人可以看到,請求駁回郭男之訴。
: 新北地院認為簡訊截圖加註「8+9 」文字,於網路文化上常隱含著「流氓」、「屁孩」等
: 貶抑意義,顯屬侮辱他人之字詞,但可供觀覽時間不長、人數非眾,侵害程度尚屬輕微,
: 以賠償3000元屬適當,而截圖上雖留有郭男手機號碼,但並無記載手機使用者名稱,侵害
: 尚非重大,以賠償1000元為適當,合併判決許女應給付4000元損害賠償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82602?from=udn-relatednews_ch2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