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小商人又準備要放送1000杯啦

作者: JyunCheng (Jyun)   2019-11-22 05:41:18
※ 引述《a0919414591 (Vid)》之銘言:
: ※ 引述《rtwodtwo (阿災)》之銘言:
: : https://i.imgur.com/ipqlnNq.jpg
: : 之前的紅榜被kmt議員關切拆掉了
: : 小商人當初說拆一面補十面
: : 現在馬上就補一面
: : 議員 這次看板夠裡面了嗎?
: 其實我有一個疑問啦
: 小商人是在美國混華人幫派,經營妓院跟二手車外匯對吧?
: 林國慶是在中國經商,當地事業搞很大所以有資格加入中共政協對吧?
: 小商人的妓院事業不算合法,屬於灰色地帶,所以要繳規費
: 林國慶的事業算正派,但在中共地盤所以加入政協算繳規費
入政協算繳規費?
所以去大陸投資的台商有多少人加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1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
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
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
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
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
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
、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
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
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
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
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期未申請
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
可或申報論。
———————————————————
我不是小商人的支持者,
也不清楚他說的是真是假,
但是當政協有沒有違法,
大家可以參考看看網路的資料。
: 我個人對性產業沒什麼歧見,但是小商人在美國經營灰色地帶妓院算違法對吧?
: 我個人對台商沒什麼意見,但是林國慶在中共做生意,在當地算合法對吧?
: 那為什麼小商人可以指著林國慶的鼻子羞辱他,鄉民卻一面倒支持小商人?
我只看到小商人在陳述他所認為的事實,
根據維基百科解釋:
羞辱是貶抑一個人的自尊、傲氣,
以達致羞愧、導致謙卑的心態、
降至卑賤身份或服從,
它是社會地位剛被降低的人
所感受到的一種情感。
它可以通過恐嚇、身體或精神虐待
或欺詐而帶來,
亦可以是有人被發現犯下社會
或法律上不被接受的行為而產生的尷尬。
———————————————————
從小商人的行為,
再看對方目前的反應,
一切大概都介於有跟沒有之間。
: 鄉民不是討厭幫派、討厭非法灰色喬來喬去、討厭中共嗎?
: 那為什麼小商人比較高級?他人可是躲在美國,卻只敢掛一個看板嘲弄人在台灣選舉的

: 國慶耶。
他高級?
有網友這樣說還是單純自己推論?
如果他生活重心在美國,
說他是躲也不太適合,
難不成台灣政府可以給他更優渥的生活?
看板也只是陳述他所認為的事實。
看的人會覺得被嘲弄,
要嘛是當事人被冤枉,
不然就是當事人也知道
這件事不方便公諸於眾。
: 理論上來說,小商人才是那個沒種跟人正面衝突,只敢躲在背後放冷箭的小人吧?
: 人家林國慶站在那邊用真人跟你選舉,小商人躲在美國用假名跟漫畫大頭貼嗆人?
: 是不是有什麼地方不對勁啊?
理論上來說,在PTT上講這些,
也是一種背刺的行為。
林國慶是候選人,
所有的身家背景本來就該被放大檢視,
不然選民如何知道投的對象是好是壞?
再者,
要小商人跟候選人正面衝突也很奇怪,
他又沒參選。
這就好像
叫我直接衝去民代服務處說他賄選,
是不是有什麼地方不對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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