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是否該剝奪版上五毛的言論自由?

作者: TouchAgain (謝謝)   2019-11-18 23:07:00
https://reurl.cc/XXa8GR 防衛性民主
防衛性民主(英文:Defensive democracy,德語:Wehrhafte Demokratie),又稱戰鬥
性民主(英文:Militant Democracy、德語:Streitbare Demokratie),屬一種民主政
治的哲學理念。由德裔美籍學者Karl Loewenstein於1937年〈防衛性民主與基本人權〉(
「Militant democracy and fundamental rights」)[1]一文中所提出,其鑒於當時法西
斯主義盛行,並且濫用民主之保障回頭摧毀民主制度(納粹黨透過民主之選舉程序,實施
法西斯式的民族、帝國與反猶太的極權政府),因此主張民主制度本身應具有「戰鬥性」
。而當時理論之提起,乃因威瑪共和時期之形式主義憲法,採取寬容的價值中立與相對主
義立場,使得納粹黨得以打著反民主的招牌於民主制度的運作下,一舉摧毀威瑪民主
[2][3]。而防衛性民主理論之內涵,乃認為民主制度本身含有不可變動的絕對價值,也即
價值拘束性[4];且亦允許為防衛來自國內民主之敵人,而採取各種可資因應之預防性或
抑制性的措施,也即自我防衛性[5]。例子 德國
https://reurl.cc/VamxMZ
(節錄)台灣應採防衛性民主,但有需要限制言論自由嗎?
防衛性民主最典型的例子為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項,其規定政黨或其黨員「意圖破壞或
推翻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續」,即屬「違憲政黨」,應
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解散。此外,除解散違憲政黨制度之外,德國聯邦刑法就破壞公
共和平、煽動種族、宗教或其他類似群體等仇恨言論亦定有刑事處罰規定,其並禁止否認
、淡化或支持國家社會主義與納粹過往所為之言論,此亦係基於防衛性民主之言論管制。
從現行台灣釋憲實務來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確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
我國憲法賴以存立的基礎,一般認為這即,是防衛性民主理論在台灣憲法的實踐。而台灣
憲政轉型實際上尚未完全結束,或許也有採取防衛性民主制度的實施必要。但在言論自由
部分,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644號解釋協同意見中,則表示防衛性民主於我國言論自由
部分並不適用,而主張應採取美國「明顯與立即危險」原則[19],就其結果而言並非等同
於德國法的理論。
台灣在防衛性民主的第一個難題是如何確認何種言論是「敵視民主」?亦即,何者為防衛
性民主所防衛的對象?德國法藉由轉型正義就納粹對民主與人權的侵害予以追究,而對於
政黨是否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何種言論為「敵視民主」?
若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統一台灣,考量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民主國家,結果勢必將消滅台
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以揮舞五星旗、或是鼓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統言論確實
有敵視民主之可能,以此為主張的政黨,例如中國共產黨,在台灣自然即可能成為「違憲
政黨」。
比起單純限制言論內容,要求表意者適度揭露其背後政治立場與是否有敵國勢力支持或操
作,凡而是侵害較小的手段,也能夠一定程度達到防衛性民主的要求,例如引入美國的外
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FARA),讓民眾理解特定言論發言
者背後的政治動機,或許相較於直接限制言論,以充分的資訊揭露作為因應手段,將是更
可行的做法
http://www.epochtimes.com/b5/8/8/3/n2214699.htm
世界各國仇恨罪法 言論自由有限度
在世界上許多國家,蓄意散播仇恨言論乃刑事犯罪行為,各國紛紛針對此項犯罪立法。
新西蘭 (節錄其中一個國家)
新西蘭在1993年通過人權法案禁止仇恨和煽動仇恨。該法案的第61條規定,任何由於種族
、膚色、國籍、信仰或團體的不同而引起的公開威脅、歧視、鄙視、屈辱或利用語言文字
煽動仇恨都屬於違法。在法案的第131條中列舉了這些違法的各種行徑。
https://reurl.cc/Vamxnn 仇恨犯罪
針對與其本身不同的種族、種族特徵、國籍、語言、宗教、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性
別特質、政治立場等由於歧視(仇恨)而引致包含但不限於凌辱、攻擊甚至是謀殺等罪行

與一般提及的謀殺等罪行不同的是,仇恨罪行的適用性主要需要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
機,更在一定的程度上涉及到將仇恨言論也定義犯罪,因此無可避免地會面臨到「對思想
的懲罰只會沒完沒了」和侵犯言論自由的爭議
反修例運動期間香港警察、支持政府和警察的市民經常將示威者稱為「曱甴」(粵語,即
「蟑螂」)。香港警察員佐級協會於8月4日透過書面形容示威者「與蟑螂無異」。警方承
認該說法不理想、不禮貌。
https://reurl.cc/6gbmk5 仇恨言論
仇恨言論(英語:Hate speech)是基於屬性(英語:Attributes)而攻擊個人或團體的
言論,其屬性例如:性別、人種、宗教、族群、殘疾或性取向等。即是指一些有意去貶抑
、威嚇,或煽動一些針對個別族群作出暴力及偏見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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