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UBER EATS送餐員撞傷女騎士 業務過失傷害

作者: kivan00 (Kivan)   2019-11-15 09:53:35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曾健祐
3.完整新聞標題: UBER EATS送餐員撞傷女騎士 業務過失傷害判刑2月
4.完整新聞內文:
送餐平台興起,車禍事故時有所聞,FOOD PANDA馬姓外送員上月10日在桃園市送餐車禍身
亡,另名UBER EATS王姓外送員去年10月和李姓女騎士擦撞挨告,王說當時已下班在回家
路上,但法院以他機車上裝有標示「UBER EATS」的送餐箱,應是執行業務駕駛,依業務
過失傷害罪判他2個月。
檢警調查,王男去年10月31日騎車沿中正路往蘆竹方向,為了超越左前方的李女,貿然從
右側超車,結果李打算右轉卻沒打方向燈,2車發生碰撞,李左腿擦傷,左膝蓋十字韌帶
斷裂,到醫院驗傷後向王提告。
審理時王矢口否認,辯稱自己當時要下班,應不算執行業務,也有和李保持距離,再三確
認前車狀況沒問題,當時完全不知對方要右轉,李沒打方向燈、沒有警示,他車速稍比對
方快,直直往前騎但李突然右轉。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王從李「右側」超車,且當時2車距離甚近,因李女偏右行駛
導致雙方碰撞,可見王確實有未注意前車狀況,以及未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間
隔超車,其過失駕駛行為明確。
本件送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結果也認定王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半
公尺以上間隔、從右側超車等,為肇事主因,另李女傷勢經驗傷、就醫過程等,法院也認
為和本件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
判決指出,王男自承肇事時是「UBER EATS」兼職司機,可認他當時以騎機車代客送餐為
繼續反覆執行的事務,加上本案王是騎著裝載標示「UBER EATS」送餐箱的機車,並於途
中肇事,客觀上顯然是執行業務駕駛,主觀上也難推諉稱不知。
院方認定,王男自應負執行業務的注意事項,不能因他送餐途中或送完餐歸返途中肇事,
而在刑法上有不同評價,所以他的過失行為導致李女受傷,仍屬業務過失範疇,不採信其
稱「送完最後一次行程,是在回家途中」的辯詞。
法院衡量,王肇事留在現場符合自首要件,且無不良前科,素行尚佳,但造成李女傷勢非
輕,犯後否認雙方也未達成和解,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王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
萬元。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166337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