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員警值勤偷查IG正妹個資 想賠50萬和解遭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10-29 17:24:11
※ 引述《s90388216 ()》之銘言:
: 周姓警員身為公務人員卻知法犯法,從事警職卻濫用國家資源侵害人民權益,且犯後態度
: 囂張惡劣,我認為他應該不只一次濫查洩密,才敢如此恬不知恥的偽造文書並多次否認犯
: 行,我認為他繼續擔任警察必定會繼續侵犯更多人民的權益,也希望警政署能夠更加重視
: 資安外洩的問題,所以才堅持不與之和解
若真如你所描述的這樣
這員警真的很可惡
不過如果要讓他免職
恐怕有難度
依照規定除非有底下的這些情事才會免職
比較有可能的途徑就兩種
1.他的偽造文書罪被判徒刑..而且沒有緩刑也不能易科罰金
偽造文書目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以拚拚看..但是老實說希望渺茫..
2.他一次被記兩大過...
除此以外.你的願望應該很難達成.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1 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
免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所定情形
之一。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
未准予易科罰金。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六、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
七、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六個月未撤銷通緝。
八、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九、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流氓、娼妓、賭博,有具體事
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
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職或喪失服公職權利。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依第一項免職者,並予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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