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三讀 消防員「退避權」確定入法

作者: Osuma (傷心難過覺得冷)   2019-10-29 11:49:38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誰來判斷無人命危害之虞
: 應該還是現場指揮官吧
: 原本現場指揮官也是靠判斷有無人命危害之虞
: 再決定要不要派消防員進入建築物搜救啊
: 拿農地鐵皮違建工廠來說
: 裡面要是有工人被困住了
: 照這法還不是要派人進去
: 可是這些不符消防法規的建物進去明知道是十死無生
: 那不就還是送進奪命陷阱
: 法律還是要先保障守法的人吧
: 照理說消防法規就是提供消防員最基本的人力所能及的救災環境
: 現在卻讓放任工廠建物違法成為人造奪命陷阱
: 再把要不要派人進去送的責任
: 全推給現場指揮官身上
: 根本不講道理
: 消防員生命如果在這些官員立委眼中真的還有價值
: 就該立法消防員在違規建物前不管裡頭有沒有人
: 都有優先保命權才對
: 起碼在法律上不該追究這些人的責任
根據這幾天跟實況的了解
這次的修法是著重在現場指揮官如果判定不進場救災後的法律責任豁免
以減少被追究法律責任 而可以減少派員進入火場發生危險的疑慮
總共有三個啦
退避權 資訊獲得 災害調查
火場判定危險時 可以不執行危險性高的救災活動
業者或是住戶 有責任提供火場的相關資訊 例如是否有人 是否有危險物品會擴大火災
災害調查得以讓基層消防參與(但是這一塊我不太懂為什麼要這樣做)
至於時代力量推的兩項附帶決議蠻可惜的
第一個是 將"確認無人在火場待援時不派員進入火場"的概念寫入法條
因為在無法確定的狀況下 你也不知道是不是有人在火場
但是在資訊確定的狀況下 就可以絕對不需要進入火場 以安全的方式救火
第二個是重傷的認定 將消防員在火場受傷擴大認定
這兩項各有各的解讀 過與不過我是沒啥意見
但是首重的還是必須要現場指揮官重視自己弟兄的生命安全
不要屈於現場民眾甚至民代的脅迫要求
派人進入火場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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