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三讀 消防員「退避權」確定入法

作者: yuzukineko (閃亮三叔公)   2019-10-29 11:11:24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記者賴于榛
3.完整新聞標題:
立院三讀 消防員「退避權」確定入法
4.完整新聞內文:
為了保障消防員在火場的生命安全,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增訂第20條之1,
將「退避權」入法,未來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至於怎
樣的態樣可以稱呼為危險性救災行動,各界都在關注內政部後續如何認定;另外資訊權與
調查權這次也一併修法納入。
日前台中市大雅區違章工廠大火導致消防員殉職,引發各界注目討論消防員「生命三權」
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是否入法,最終立院趕在本會期三讀,其中各界最為關注的退避
權部分增訂第20條之1,未來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
災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前項
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也就是交由內政部訂定。
針對調查權部分,此次修法也新增第27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
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的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
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並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
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但此案立法說明也強調,重點是調查事故原因而
非處分或究責搶救人員責任。
資訊權部分,修法認定工廠管理權人有協助救災義務,未來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工廠火災
,得命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要
求管理權人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若未提供資訊或虛偽不實者,可處3萬元以上60萬
元以下罰鍰。
只不過修法也有一段小插曲,消防署在日前協商修法的版本中增加解釋,一段話提到「災
害態樣種類繁多,實務上可採取救災行動相當多元,其中可能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
危險性救災行動」,被質疑保有開放火災現場無人,消防員仍須入室救災的可能,引發時
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消防署意圖翻案。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則解釋,黃國昌質疑的部分僅是立法說明,條文部分沒有疑問,至於認
定標準本來就是大家有不同意見,待修法通過後交由內政部訂定。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131646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