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街口收購愛評網涉違法解雇員工惹議 胡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6:45:55
※ 引述《ReDmango (10K高清天才小釣手)》之銘言:
: 街口方說法好讀懶人包
: 1
: 愛評網3名創辦人每人年薪350
: 三人年薪1050萬
: 街口只想要這3名創辦人消失
: 創辦人要求用12年350萬條件
: 但街口認為這3人是資方不適用勞工條件
關於第三點勞動部其實有解釋過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8/24495/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具股東身分之
員工,如係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董事及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
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因非屬勞雇關係,即非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無勞
動基準法之適用。
三位董事 一年年資確立...
半年月薪
一人12萬吧~~~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6:51:00
這要看當初簽約綁三年的條約怎麼寫,有無違約金等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9-04-08 16:54:00
對, 綁三年應該也會寫到競業相關的內容...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6:56:00
看愛評的人爭的並不是三年工作.看起來像是要求不能離職而是保障收購者不會買到空殼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6:56:00
沒吧,我看新聞的理解是他們想要合法的資遣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6:57:00
是阿.所以我說那個三年並不是保障工作...而是保障資方合法資遣就是三個創辦人一人拿12萬.其他13人算年資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6:58:00
http://bit.ly/2OU6gsl https://imgur.com/A6plEjQ 主訴3年是當初賣美團談的條件,如果當初美團不接受350年薪,勢必要花更多錢來買下愛評,我認為這算交易項目
作者: wjguo (wjguo)   2019-04-08 17:00:00
資方變勞工 法律不是街口單方面認定好嗎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00:00
如果當初美團收購簽的三年約有但書承認前面是年資,那就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9-04-08 17:00:00
三位創辦人(勞動契約),其他員工(資遣費與3月份薪資).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00:00
胡也沒有不接受350年薪阿..現在胡不能接受的是12年年資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9-04-08 17:01:00
這案子分兩個部份處理.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01:00
依照勞基法算1年年資(被美團收購後變成員工開始算)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01:00
當然不是阿.但是勞動部已經解釋過了董事身分的員工是不適用勞基法的.所以三位創辦人享有一年的年資是沒問題的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02:00
3年約是創辦人用來保障自己用的,合約肯定會有提早解約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9-04-08 17:02:00
愛評賣給中資後. 應該就不具備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了吧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03:00
的罰則,這12年年資處理是否是創辦人依約要求還未知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03:00
所以我不是跟你說了..一年年資....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07:00
通常這個但書是在約束原管理層.而不會是新接手的人啊
作者: wjguo (wjguo)   2019-04-08 17:08:00
重點不是薪水 是有沒有照法律 合約走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08:00
所以我一直強調要看合約怎麼寫...街口跟美團買來合約怎麼讓渡的,不是街口單方面說說就算的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09:00
照目前某創辦人的要求來看.他不是要求合約的保障而是
作者: wjguo (wjguo)   2019-04-08 17:09:00
當然。現在有些人在引發輿論,企圖用薪水探討合理性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10:00
勞基法年資.從這邊就可以看出那份合約對他們三個除了月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9-04-08 17:10:00
3年約部份比較複雜啦, 剩下員工曠職部份要勞工局認定..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11:00
薪以外是沒有任何其他東西的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9-04-08 17:11:00
街口還是得出資遣費與3月份薪資...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12:00
我沒資料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怎麼從這麼少的資訊得知內容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12:00
三月的月薪當然該給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13:00
除非愛評藏招.否則拿出來開記者會的就是它們全部的東西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13:00
這部分就是只能法院見,但街口自己買之前沒做功課本來就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14:00
而愛評目前拿出來的東西就真的只能看到八個開除八個等著資遣...我是不信有人法律站得住腳結果不提告先開記者會尤其是放話如果沒有拿出一刀斃命的東西.是會被反噬的這年頭爆料不流行一點一點放消息阿...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9-04-08 17:18:00
政治操作就不怕反噬啦, 現在時機點正好. 慢了就沒機會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20:00
原PO的見解我不太認同,法律攻防越晚出牌越有利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26:00
你在說啥阿..法律攻防戰你所有的指控證據都必須提列阿
作者: sbtiagr (星奇*天)   2019-04-08 17:27:00
當然是最後一刻主戰場去放資料才叫一刀斃命 現在都早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27:00
哪有啥越晚出牌越有利....你要當庭提出證據對方律師就會提出異議要有時間看證據再開庭...這不是包公審案好嗎...主戰場是哪???我以為是法院..難道不是?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30:00
你都知道是法院了,現在記者會而已不全部拿出來很合理啊而且這個記者會是連法律程序一併啟動的吧,包含對勞動部提交申訴,從來就沒人規定記者會要亮出全部底牌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32:00
你沒看懂我在說啥吧...你現在拿出底牌跟上了法院在拿出根本沒有差異...因為你所謂的證據那些在開庭前都會給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32:00
合約多半都有保密協定,記者會最好能公布= =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33:00
對方律師一份.所以根本沒有什麼時間亮底牌好的問題他都可以寫出來告訴你三年綁訂了..還保密協定咧現在拿跟上法院提交的意義是完全一樣的.而開記者會就只有一個目的..搶說話權..也就是帶風向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35:00
在我看來您也滿像帶風向的,到底誰規定記者會要亮底牌???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35:00
反而是進入司法程序以後才有所謂的禁言問題我啥時候規定了..我是說他如果真有底牌現在不亮出不合理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36:00
我才覺得您不合理,擠牙膏爆料法一直都很流行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37:00
擠牙膏爆料XDDD那也要真有牙膏...他這態度根本沒牙膏拉你看他記者會說的東西已經談的很細了包含各種公司運作出缺勤認定通通都說了..怎會留下王牌不出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39:00
好喔,街口都是對的,讓我們結束這回合的討論吧你已經有定論,我也已經有定論,我們兩沒交集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40:00
我沒說街口都對阿..該給人家的錢一毛都不能少.三月薪水該給的資遣費都得給..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40:00
三個創辦人年薪350萬最好街口買之前不知道,買的時候都沒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41:00
除了三個創辦人外還有13個員工(或者5個員工或者8個員工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41:00
跟美團及創辦人磋商過,你堅定的認為街口這方面沒問題,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42:00
街口沒有不認350年薪阿..街口不認的是12年年資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42:00
那就法院見呀,你也沒看過合約也不知道人家寫了什麼就斷定人家沒牌出,事實上就是什麼都未知你自己腦補啊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44:00
手上一張牌也沒有當然斷定你沒牌可出阿XD記者會把牌打光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44:00
我從頭到尾也沒說街口這項一定對或不對,我說的是一切法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45:00
你怎知道對方沒牌..牌打出來再繼續討論才有價值阿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45:00
您看,又來了,您就認定了創辦人理虧我們要討論什麼???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46:00
你前面的討論沒在看喔?我有搞不清楚街口不承認年資?你要不要往上翻翻我說的是要看合約怎麼寫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47:00
你必須先搞清楚.我是依據創辦人自己寫的來告訴你如果只有這些..那法律就是告訴你只有一年年資..就這麼簡單如果有其他的但書.拿出來才有討論的價值.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48:00
https://imgur.com/p2PQ1X6 法律確實是認定一年,我前面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48:00
你不能人家講1..你就說誰知道後面還有沒有100..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49:00
我也告訴你了這樣的條約通常是拿來約束創辦人不能跑而不是保障創辦人可以享有太上皇的三年每年350萬年薪而創辦人也很委屈的告訴員工說他被綁住三年這樣的情況下任何正常人不會覺得對併購人會有任何懲罰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依照勞基法勞工要離職有預告期.必須提前告訴雇主..如果雇主認為沒有必要.那就不存在預告期的保障.因為保障的是雇主權益.反過來說也是一樣的..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54:00
所以你想得到的結論是?預言法院判決的結果?這整串是你預言了創辦人理虧,我說不一定,你說理虧 loop我們在基本觀點都是相同的,但你下了結論,我覺得別下就這樣互相跳針了一下午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9-04-08 17:57:00
我的立場是沒拿出來就別說有..而你堅持沒拿出來很可能有這就是我倆的差異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9-04-08 17:58:00
恩,那我們就沒必要討論了,等法院判決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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