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食安高市府拒發獎金 法院判他應得216萬
2019-04-07 19:38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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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檢警2015年破獲新北市見豐公司及下游高雄東海食品行涉嫌販售過期義大利麵等食品,
全案經起訴判刑,東海食品行並被高市府衛生局行政裁罰360萬元,這名檢舉人也依法申請
檢舉獎金,卻遭衛生局拒發,檢舉人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此案確實因檢舉查獲
,判應發261萬元獎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中。
檢舉人提告主張,他2014年發現見豐公司疑似竄改有效期限,把過期的乳酪條等產品販售給
下游東海食品行等廠商,他蒐證半年多後於2015年3月向高市府衛生局檢舉,並由檢警偵辦
,在見豐公司搜出長蟲的義大利麵,也在東海食品公司查扣過期豬肝醬、黃瓜醬等。
不過這名檢舉人他依「高雄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因能依法領取實
收罰鍰金額60%當檢舉獎金,但卻遭高市府衛生局回絕,他因此提告。
全案審理時高市府衛生局辯稱,該名檢舉人當時提供檢舉見豐公司的情資,雖有提到見豐公
司將過期食品賣給東海食品行,但沒提出東海有違法的具體事證,還稱東海食品部分都由檢
警查獲,因此認定檢舉人沒有貢獻,不能核發獎金。
合議庭審理時調出檢舉人當時製作的筆錄,發現檢舉人將見豐公司疑似竄改有效日期的資料
,以及東海食品行對外販售過期食品的線索,都提供檢舉,高市府衛生局受理後報請高雄地
檢署偵辦,才順利查獲見豐公司及東海食品行涉賣過期食品的不法行徑,認定全案確實因檢
舉人協助才破獲,判衛生局拒發獎金有違誤,應撤銷原本駁回獎金申請案,核發216萬元給
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