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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欽╱台北報導】北市楊女前年生下第2胎男嬰後,偷蓋丈夫印章偽造丈夫同意兒子從母
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丈夫得知後怒告妻子偽造文書。楊女辯稱丈夫入贅時已答
應次子可從母姓,但台北地院認為,《民法》2007年已修正規定,子女姓氏由父母雙方約定
,楊女無法證明丈夫同意小孩從母姓,日前依偽造文書罪判楊女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楊女審理時辯稱,丈夫曾答應第2胎開始都要跟母姓;楊女律師也表示,從丈夫印章與身分
證交楊女保管可證2人已約定小孩從母姓,且丈夫是入贅住進楊家,依台灣風俗民情,入贅
可推論約定小孩從母姓。但丈夫指控,從未與妻子約定若懷第2胎要從母姓,且妻子懷第2胎
時並未告知他。
法官認為,楊女產檢、生產過程丈夫均未參與,丈夫根本不知楊女懷孕生產,不可能事先約
定小孩從母姓;即便《民法》先前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2007年已修正刪除此條文
,改規定子女姓氏由父母雙方約定,考量2人婚姻是在修法後,應適用新法,因此依偽造文
書罪判楊女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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