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不滿員工請病假去環島 法官判解雇無效
大潤發朱姓員工前年頸椎受傷,請病假半年,去年1月要再度請病假,公司卻認為她在請
假期間環島旅行還舉辦婚禮,顯然可以上班,要求復工,朱申請勞資調解,卻在調解期間
被解雇,提起訴訟,台北地院勞工法庭上月裁定,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解僱員工,違法勞資
爭議處理法,因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大潤發應從上月16日至復職前一天起,按月給付2
萬5800元薪水。
朱女主張,她是公司內湖二館試吃人員,前年2月19日下午3許,他遭陳姓主管拉扯頭髮,
當場告知脖子曾開刀不要拉,但陳卻再次用力推她頭部,當天下班便就醫,醫生診斷是外
傷性頸椎疾病,6月進行手術後便請假到12月31日。
公司通知她應於去年1月9日準時上班,並否准她的病假二次,她當月申請勞資調解,大潤
發1周後卻將她解僱,她要求公司按月給付工資,且遭受主管傷害,應視為職業災害,請
求30萬元損害賠償。
大潤發主張,朱員曾說頸部曾經開刀,顯見事件發生前已有既往病症存在,不一定是陳男
所為,且陳僅為職級高於朱,雙方是同事,陳並非主管,非因職務所產生的糾紛,肇因是
兩人之間的私人互動,並非職業傷害;陳為彌補過錯,已經給付10萬元和解金給朱,公司
沒有支付必要。
公司准予朱申請病假,已休養超過6個月期間,之後朱卻再次申請病假,但診斷證明書僅
提及不宜提重物、不宜劇烈活動、宜休養1月等語,不足以支持原告繼續申請病假的理由
,公司向她說明可漸進式復工,但她卻拒絕到班,才終止合約。
朱在病假期間,報名新北市集團婚禮,還在臉書打卡稱「排3天打地鋪全身骨頭快散了」
等語,去年11月間還展開為期14天的環島旅行,足跡遍及鹿港、嘉義民雄和基隆等地,足
見朱在家休養半年期間,多次外出遊樂,聲稱不能復工難以置信。
法官審酌,朱與陳確實無上下隸屬關係,也未舉證是否因職務上事由遭陳拉扯,且朱曾因
頸椎疾病,向勞工局申請職業傷害給付,但勞工局認定他的工作不需肩負重物,不屬職業
病,因此朱申請職災並無理由。
法官指出,朱於去年1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於同年2月1日調解不成立,大潤發卻在1月中
旬,勞資爭議調減尚未結束前,告知朱終止勞動契約,顯然解僱違法,強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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