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成立是不問肇責的
它這條立法目的
是要幫助傷者能第一時間就醫
就是今天一台腳踏車
後方直接去撞到你停紅燈的車
被後照鏡尻倒在地,可能有點擦傷
雖然腳踏車自己的責任最大
但只要你直接離開就有可能吃下肇事逃逸
而且逃逸還不是狹義的逃跑
只要不是幫助傷者就醫,就會成立
例如有人留下電話、名片聯絡也沒用
所以最關鍵不是最低刑期
而是"逃逸"的認定非常的寬鬆
同樣的案例,如果今天拿掉最低刑期
等紅燈>>被腳踏車撞>>確認傷勢>>對方說無礙>>留電話
雙方離開>>對方驗傷>>提告
一樣是能成立肇事逃逸,沒有任何改變
只是刑期檢察官會斟酌求刑,判刑也不會是一年
可是大家覺得這像當初要追究的那種"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