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酒駕害命 法務部:朝視同「故意殺人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9-02-04 15:34:17
※ 引述《swgun (楊 威利)》之銘言:
: ※ 引述《robin90295 (煙雨傾城)》之銘言:
: : 幫忙補充一下好了,刑法的立法目的本來就是為了限制政府的公權力不得濫用,所以

: : 構成要件的認定比較嚴格。沒有達到構成要件該當的標準,政府是不能發動刑罰的,

: : 就是大家在公民課本上學的「罪刑法定原則」。
: : 至於為何刑法的立法目的是限制國家的公權力?主要是以往都是人治國家,法學家對

: : 府的公權力濫用是感到恐懼的,冤獄時常發生,故法學家希望透過刑法的手段來限制

: : 公權力,規定國家如何使用刑罰來限制人民。今天小明不會因為罵蔡英文而被以死刑

: : ,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展現。
: 這篇文章完全顯示了我國法律人的通病
: 滿口打高空 陳腔濫調很會
: 現實的社會問題卻無法解決
: 酒駕修法扯到什麼刑法目的在於
: 防免國家濫用公權力不會太遙遠嗎
: 如果修法後有違憲之虞
: 大法官這麼認真工作不用怕好嗎
: : 好那麼回到問題,酒駕屬於故意殺人嗎?
: 你沒有回到問題
: 問題核心在於現行法律就
: 無法懲戒酒駕慣犯
: 這些人到法院就是要命一條 要錢沒有
: 我才不care你法官判決書寫什麼惡性重大 反正你拿我沒皮條
: 林北不會痛 繼續喝繼續開
: 民眾為何越來越不信任司法?
: 不光是很多人都法盲
: 是因為這個體系就沒有用
: 打個比方
: 今天有人欠你錢 你找律師
: 官司打贏 卻強制執行不到
: 律師跟你說 我們穿鞋的拿赤腳沒辦法
: 但是你找了資產管理公司
: a.k.a黑道討債集團
: 結果對方被揍了 金幣就一直噴出來
: 下次誰還會花錢找律師上法院?
: 鬼島私刑風氣盛行就是這樣
: 如果法院還繼續像隻沒牙的老虎
: 壞人沒在怕 好人不相信
: 法治國原則只是空談而已
: :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酒駕本來就沒有排除故意殺人醉的適用。
: : 第 185-3 條
: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
: : 萬元以下罰金:
: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 : 之零點零五以上。
: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
: : 全駕駛。
: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 因而致人於死者
: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 271 條
: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刑法評價犯罪往往都需要主觀的故意和客觀的事實相符才可以評價。今天如果你想殺

: : ,那麼喝了酒壯膽,開車撞死小明,那麼會成立的是刑法271條殺人罪,而不會是醉

: : 駛罪。
: 不對
: 此例只是殺人的態樣剛好跟醉態駕駛罪長得一樣
: 主客觀要件要合致是你自己寫的
: 不能解釋成“酒駕本來沒有排除殺人罪的適用的結論”
: : 好,那如果把醉態駕駛罪往殺人的方向論處,會發生什麼事情呢?今天只要喝酒駕駛

: 力
: : 交通工具就是殺人。對於一般情況下那些惡劣的酒駕犯(連續累犯,被吊銷駕照繼續

: 駕)
: : 的確有可能足以評價。但如果是這樣一種情況呢?
: : 今天小明開車去朋友家跟朋友喝了酒,知道酒後不開車的他,在朋友家睡了一覺後,

: 覺
: : 酒已經醒了,於是起床開車回家,但在路上一不注意,撞死了隔壁的老王,警察到場

: ,
: : 測得小明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0.35毫克(符合醉態駕駛罪的標準)!
: : 今天小明喝酒了? 有
: : 小明撞死人了? 有
: : 恭喜你,按照這個立法,小明故意殺人囉^^
: 我同意現在蔡大部長出來講的修法方向完全錯誤 但這不代表現在不該修法
: 刑法第13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刑法有大量的直接故意、過失立法模式 卻沒有一條專以間接故意的法條存在
: 明明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 個人想法應該把這些酒駕慣犯
: 推定為明知自己喝酒開車會構成犯罪 亦預見將會肇事而不違反其本意
: 讓牠們自己在法院必須舉證推翻掉檢察官的指控
: 想辦法說服法官牠不是殺人 不然就處重刑
: 這樣新增一條醉態駕駛殺人罪
: 限定懲罰主體為曾有酒駕紀錄者也許是個辦法
: : 總之,刑法的目的不是為了不錯放一個壞人,而是為了不冤枉一個好人。鄉民們都希

: : 官能夠嚴懲所有被報導出來的壞人,但鄉民沒有看到的是,台灣還有多少冤獄。法學

: : 希望建構出來的是一個能夠適用所有人的法律,不希望國家濫用刑罰。拿著這種惡性

: : 的個案,來主導立法並非一個明智的選擇就是了。
: : 當然我們都希望壞人能夠被嚴懲,這種酒駕壞掉骨子裡的人,真的是他媽的壞透了,

: : 果向上面舉例的那種情況,就是值得我們警醒的地方,為了不錯放一個壞人而立了這

: : ,有一天可能會有個好人因而被冤枉。這時候就不要有人出來哭夭立法很爛,只能靠

: : 特赦。那麼台灣根本不是法治國家,成功成為媒體治國了ㄏㄏ!
: : 總之,在不錯放一個壞人的立場上思考,酒駕論殺人本來就沒錯。但在不冤枉一個好

: : 立場上思考,那就大錯特錯。
: : 建議有空可以去看看電影以父之名或是江國慶案,冤獄是很可怕的,而且沒有什麼辦

: 補救!
: 江國慶案的冤獄是立法錯誤造成的嗎?不要再偷換概念了
: 明明就是調查局鑑識跟測謊影響法官判斷
: 怎麼要人家思考卻又給錯誤資訊
怕不是不懂法,而是一知半解然後搞錯重要的地方。
你應該也是念過法律的,這幾年在八卦版認真討論法律也少不了你。國考版也看過你發司
律考試文,但以你這樣解釋刑法,實在讓人很懷疑你有沒有考上。
刑法分成故意跟過失,本來就不會有法條特別規定間接故意。
因為處罰以主觀歸責為要件,然後故意為原則,例外才會處罰過失。
打開刑法典,根本找不到分則的條文特別以故意為要件的,因為那是總則的一般性規定,
沒有主觀歸責根本沒有處罰性的存在。
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的差別在於主觀要件的判斷,和分則的行為樣態本來就是兩個層次
的問題,我不懂為什麼可以說「刑法有大量的直接故意、過失立法模式 卻沒有一條專以
間接故意的法條存在 明明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這種似是而非的話。
你的刑法老師是誰啊,大家都唸過法律就不要講一些莫名其妙的話了。
再來,後面更扯,還要推定故意然後讓被告舉反證推翻?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不說,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衝突你要怎麼解決?
在武器不平等的情形下,要求被告負舉證責任沒有強力的理由根本說不過去。如果罪行重
大可以當作刑事舉證責任轉換的理由,重大刑案都有罪推定都好啦。
什麼叫作解決問題,如果每年都下降的酒駕案件數和死亡人數,世界上名列前茅的酒駕比
例在你眼中都不是「解決問題」的話,你法律真的都白學了。
在背爭點前,先學會看看案件統計這些實務資料吧。
作者: 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   2019-02-04 15:37:00
原原po真的不太行
作者: y1896547 (巴斯)   2019-02-04 15:42:00
在PTT還要看這些 頭好痛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