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性侵女網友還嫌下體臭 惡狼後悔「不該射

作者: solumate (..)   2019-02-03 09:38:45
法官真的有夠XX,酒店小姐社會歷練多豐富,
怎麼可能不知道進旅館要幹嘛?
後面還一直民事求償,擺明就是以刑逼民,越想越不對勁的狀況。
某些台女,特別是做八大的,都是這種垃圾心態,
一開始寂寞無聊,隨便找個男人想給她幹,
幹完後覺得對方不帥不硬不持久,內射又沒給錢,被白幹吃虧了,
就開始亂告性侵,然後拿一堆賠償,
反正台灣XX檢察官和法官一堆,會幫忙助紂為虐。
希望以後台女告性侵,就要強制作測謊,
一但測謊不通過,就直接用誣告起訴,
否則整天我說是性侵就是性侵,不起訴我也沒損失,
這種行為根本是變相訟棍。
※ 引述《WeiKitten (noname)》之銘言:
: apple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203/1503850/
: 性侵女網友還嫌下體臭 惡狼後悔「不該射進去」成鐵證
: 57378出版時間:2019/02/03 00:00
: 台北男子林敬貿2013年12月10日晚間約出剛滿18歲的貌美女網友(A女)說要逛夜市,卻硬
: 把她載到摩鐵性侵,事畢還嫌她下體臭,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3年10月徒刑,二審改
: 認A女可能因被嫌臭,覺得受辱才告性侵,但性侵事證不足,改判林無罪。不過,法院最
: 後依林男傳訊向A女道歉稱「不應該不聽妳的射進去」等事證,2018年逆轉判林3年10月徒
: 刑定讞。民事部分,日前再判林共須賠50萬元。
: A女提告指稱,案發時她已不是學生,已進社會半年,與林男(33歲)在網路認識,雙方第
: 一次碰面,原本說好逛士林夜市,到了之後林卻嫌人潮太多,提議去陽明山看夜景,當時
: 是冬天,她嫌山上太冷而拒絕,說想回家,林卻把車開進北市承德路探索汽車旅館。她說
: ,服務生詢問休息還是過夜時,「我有試著開車門,但上鎖了,我很緊張,不知該怎麼辦
: 」,林在車庫停車後,她賴在車上,但被林硬拉下車推進房間。
: A女說,進房後,林男先問她:「要不要一起洗澡、讓我抱一下?」她拒絕後,林怒稱:
: 「為什麼不可以?」隨即把她壓在床上,她掙扎無效,想撥手機向朋友求救,林卻大吼、
: 用力拍床,喝令她交出手機並關機,然後丟到床下,對她性侵得逞,還在在脖子上用力吸
: 草莓。
: 林男逞完獸慾去洗澡,洗完又在床上壓住A女,親她嘴巴及胸部,A女告訴法官:「因我想
: 趕快回家,所以第2次半推半就配合做愛。」她說,林男性侵她約10分鐘,接著聲稱要教
: 她口交,逼她口交得逞,事後開車載她回家。
: A女到家後,立刻打電話向一名男性友人哭訴,友人馬上陪她報警、驗傷。此案偵審時,
: 林男辯稱兩情相悅,並說事前看到A女照片「認為她蠻漂亮的,覺得可以跟她當情人、砲
: 友」。他供稱,開車進摩鐵時,生意很好要排隊,等了10幾分鐘,期間A女沒求救,後來
: 進房做完第1次,他打電話請服務生送打火機到房間,然後去洗澡,洗澡時服務生來敲門
: ,A女開門收下打火機但沒求救,做第2次後,A女還搭他車回家,若被性侵不可能這樣。
: 法官針對林男辯詞詢問A女,A女當庭淚崩說:「我沒向旅館服務人員求助,是因當時心情
: 已崩潰,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只想趕快回家,所以搭他的車離開。」
: 一審向探索摩鐵調閱案發時營業紀錄,發現生意沒有好到客人必須排隊進場,應無林男所
: 說在入口等了10幾分鐘,法官認為A女被性侵後心理受創承受莫大壓力,且她剛滿18歲,
: 僅有半年工作經驗,社會歷練、生活經歷都不足,確有可能在進出摩鐵、甚至旅館人員送
: 打火機時無法理智求救,加上林男事後傳訊「能不能給我一次機會」、「我會好好疼惜你
: 、我知道我不應該不聽你的射進去」等,認定他性侵A女1次,2014年將林判刑3年10月。
: 至於第2次性交,法官認為A女因想趕快回家沒抗拒,不算性侵。
: 林男上訴後,高院認為A女有很多機會可求救脫身,但都沒反應,最後還搭林男的車離開
: ,在在不合常理,且她身上沒明顯的傷,不像她所說有激烈掙扎,可能因被林男嘲弄下體
: 臭,感覺受辱而哭泣,所以告訴友人被欺負,至於林男傳訊道歉,也可能是因A女生氣,
: 所以林安撫她,均無法證明林性侵,2018年改判無罪。
: 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合議庭基於許多「推論」改判無罪,沒有查清楚,2015年
: 發回更審。更一審認同一審見解,性侵被害人有時因自覺羞恥、自責或其他顧慮而不願向
: 陌生人揭露、求助,A女因急著想回家而未求救,並搭林男的車離開,不能說不合理,
: 2017年逆轉判林3年10月徒刑。
: 林上訴後,2018年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但他日前聲請再審,辯稱A女是酒店小姐
: ,「豈會不知去汽車旅館要做什麼事」等,高等法院認為林扯這些不符再審要件,裁定駁
: 回。民事部分,A女向林男求償100萬元,法院判林須賠償20萬元確定,而A女另向士林地
: 檢署聲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獲賠30萬元,士檢再向林男求償30萬元,一審日前如數判准
: 。林男合計要賠償50萬元。(丁牧群/台北報導)
作者: Despairile (.....)   2019-02-03 09:40:00
其實看一二審 大概猜到雙方的攻防點只是男方後續聲請再審的辯詞真的有點...
作者: althea0628 (Althea)   2019-02-03 09:42:00
很多性侵犯都造謠受害者是酒女好嗎 人品骯髒到有剩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9-02-03 09:46:00
工作經歷很好造謠?
作者: North4use (沒用的啦)   2019-02-03 09:48:00
自介文
作者: wuheroin (我有女友你沒有)   2019-02-03 09:55:00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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