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關於能源的公投投出的結果,就是告訴政府民意要減煤,要取消非核政策
愛玩文字遊戲罔顧民意如你,愛鑽法律漏洞如民進黨只拿一條來解釋我也沒意見
但憑甚麼說年減燃煤發電1%,只能在公投期限兩年內做??
公投的展現,是民意最高表現,請問政府有積極回應人民的意見嗎?
所謂積極的會應,是說政府有用盡方法去滿足民意的需求嗎?
沒有!延役核二核三,重啟核四,都是可以減煤的方法,
但民進黨只抱著神主牌,完全不積極回應民意,說減煤只能做兩年,這就是可恥,欺騙
再回到16案,首先是中選會規定,每一公投案只能有一樣訴求,無法在同一訴求案
中又廢除法案,又同時贊成核四。再者中選會有規定,類似訴求的公投案須併成一案
不能有多案類似的公投同時進行,所以16案就是針對中選會的規定單單一齣廢除電業法
95條第一項。
第16案是複決的公投案,結果就是告訴你,人民不滿意你2025的非核政策,政府該積
極回應核能政策,避免2025年沒有有非核的政策發生。
那為什麼不直接核四公投,當然可以,如果過了,就變成原本樓主底下的推文,用一堆
現行的法案,不行喔,因為有其他的法律規定甚麼環境基本法,電業法相關規定來擋
這就是政府回應人民最高意志的公投?
如果真這麼簡單,贊成留歐的英國政府,只要甚麼事都不要做,等著硬脫歐就好
但英國政府選擇積極回應,除了脫歐,還積極爭取最高利益,這才是政府積極回應人民
公投的表現。
民進黨把鳥籠公投搞成欺騙公投,做了一個最壞最壞的示範
未來所有的公投都可以用相同的手法來躲避民意。
如果未來統獨公投過了,政府可以說在公投期限兩年內叫台灣國,等過了以後就叫回
中華民國嗎?或是說公投和憲法,以及某某法律牴觸,所以不能實施。見鬼!
當然愛玩文字遊戲如你,鑽法律漏洞如民進黨永遠只會挑自己有利的去做然後罔顧
民意的最高訴求,民主進步,公投....呸
※ 引述《michael84103 (孫老)》之銘言:
: 借問版上各位30cm、E cup
: 要如何將第16案公投通過
: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
: 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 解釋為社會大眾以這個公投告訴政府應立即延役核電廠、重啟核四,而不是依照主文廢除電
: 業法95-1?
: 我的邏輯現在有些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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