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敗類!酒駕累犯被吊照 又酒駕逆向撞8車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19-02-02 21:03:18
※ 引述《Grillfish (烤魚)》之銘言:
: 但其實有一招是目前地檢署法院還不敢做,但是有機會合乎現行法的
: 就是把交通工具當作犯罪工具沒收
: 酒駕總是要先有車可以開,屢勸不聽的就直接把交通工具幹掉
: 只是車子的價值通常都不低,如果真的沒收車子
: 不知道比2個月有期徒刑痛多少倍,所以還沒人敢做
: 小魯是覺得法院可以考慮從矚目案件開始幹起,直接沒收交通工具
: 看看會不會對鬼島酒駕者有一點嚇阻作用
: 大概4這樣
→ xcatcat: 之前真的有法官判沒收啊 二審又以不符比例原則改判...02/02 17:34
1.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我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站看了105-107年臺灣高等法院和各分院的判決,
設定項目為: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類別:刑事
判決案由:公共危險
判決日期:105/1/01-105/12/31、106/1/01-106/12/31、
107/1/01-107/12/31
全文檢索詞語:不能安全駕駛&沒收
(即需同時有「不能安全駕駛」和「沒收」兩個詞)
都沒有看到你說的「之前真的有法官判沒收啊 二審又以不符比例原則改判」,
卻意外發現幾件可能有關。舉其中兩件為例:
一件是臺中地院以「不符比例原則」判決不予沒收,
經臺中地院檢察官上訴,
但臺中高分院判決駁回定讞時未特別論及的:
一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1號
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706號
本案被告酒後駕駛汽車、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
造成直行機車與之碰撞、機車騎士受傷。
臺中地院一審判決成立公共危險罪及過失傷害罪,
合併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以每天1千元易科罰金;
而在論述為何不沒收汽車時,判決書說:
「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雖係供被告犯公共危險罪所用之物,且
為被告所有…可認係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供犯罪所用之
物而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然審酌若宣告沒收該自小客車,相較
被告犯罪情節,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但二審判決書沒有論及沒收是否合宜。
另一件則是臺北地院判決未提及沒收車輛,
而臺北地院檢察官上訴時訴請沒收車輛、高院判決不予沒收定讞的:
一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05號
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26號
本案被告酒後騎乘機車,經警察攔檢酒測值為0.56毫克;
他之前就在1個半月內因酒駕被抓3次、並且判刑,
因此一審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萬元。
地院檢察官上訴時認為車輛是「供犯罪所用之物」而應予沒收,
不論是不是被告自己的都一樣;
但高院引用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1374號判決認為,
那輛車只是成罪的事實前提,而且沒有「促成、推進犯罪實現的效果」,
所以不是「供犯罪所用之物」、當然據以不能沒收。
其他也有二審判決不予沒收車輛的案件,若非因為車不是被告自己的,
就是像我剛才說的、法院認為它不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雖然我們都知道沒收車輛應該有效,
但是從近三年的判決實務、甚至所引用的法理來看,
真的要沒收車輛沒那麼容易。
2.
同時也請參考這篇報導: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419inv009/
鏡周刊 2018.04.19 10:12
【沒收酒駕車】沒收酒駕者車輛 仍待立法補強相關機制
這篇報導裡提到,當時臺中市長林佳龍建議中央修法沒收酒駕車輛;
如今他入閣當交通部長,不知道他要不要就此推修法沒收酒駕車輛?
作者: xcatcat (xcatcat)   2018-02-02 17:34:00
之前真的有法官判沒收啊 二審又以不符比例原則改判...
作者: avgirl (~單身純情Big肥宅!!!~)   2019-02-02 21:04:00
反正要台灣修法就要先不小心撞死官員或它們的子女才有機會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19-02-02 21:11:00
可以撞死之後家屬選上立委阿
作者: kuan50118 (消郎)   2019-02-02 21:12:00
應該要先撞死法官的家人還有立委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9-02-02 21:19:00
有用是有用 也要立委諸公同意 別為難阿龍
作者: Hikari65 (光)   2019-02-02 21:39:00
好主意 沒收車 看誰還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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