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的確有討論空間。
但我想如果家屬見到肇事者,蜂擁而上爆揍肇事者,是不是有類推刑法第273條的適用?
為什麼說是類推,因為該條是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舉重以明輕,殺人都可以,傷害當然
可以類推!
或有認為刑法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不得類推適用,惟對行為人有利時,並不反對類推適用
。
但該條的適用,向來最高法院對於所謂的當場,認定十分嚴苛,且案例著重在於夫睹妻與
人行淫,而手刃小王。
類似酒駕案例則前所未見,當場激於義憤而揍人,恐怕沒有減輕其刑的適用。
或者從程序面著手,根據刑法287條,傷害罪是告訴乃論,肇事者被揍後不提告就行了,
但這有可能嗎?
真希望多幾個私刑教育者來伸張正義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