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ETTODAY
2.完整新聞標題:
邊投票邊開票因為「一份新聞稿」 丁守中律師:法治何在
3.完整新聞內文:
▲中選會在九合一大選投票日,發布新聞稿「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之選舉人及投票權
人仍可投票」引發爭議。(圖/資料照)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長選舉無效之訴,18日下午再度開庭,卻是為了一份「新聞稿」,又惹激烈辯論。
丁守中律師團質疑,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投票當天發布新聞稿,是導致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的
主因之一,在所謂「投票所」的範圍未明確規範下,還有人竟然能「抵達」現場投票,批
中選會到現在都還在推卸責任。
日前開庭,丁守中律師團針對11月24日中選會發出的新聞稿「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之
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是由誰決定發出?細部作業?等爭點提出聲請調查證據,質
疑行政令命為何能以新聞稿發布,查發文者就可知道是誰決定發的。何況,《選罷法》所
稱「投票所」、「到達投票所」的實體範圍認定標準及依據,都還有爭議。
不過中選會認為,下午4點截止投票是依法規定,新聞稿僅重申此項規定,並非臨時決定
,包括4點前到達可繼續投票部分。律師認為,新聞稿如何發布,和《選罷法》無關,且
新聞稿皆公布於中選會官網,表示就是代表中選會發的,難道要質疑該篇新聞稿非中選會
發布的嗎?若按丁守中律師團的質疑,是不是連新聞稿也要經過委員會議同意、行文、再
發布。
▲▼台北市長選舉無效之訴,丁守中陣營發言人詹為元。(圖/記者楊佩琪攝)
▲詹為元表示,中選會設下選舉的制度性障礙,影響支持丁守中選民投票意願,都是接下
來要攻防的重點。(圖/記者楊佩琪攝)
律師王炳蒞強調,新聞稿的發布,等於允許選民通通都可排隊進場投票,會影響原本就在
排隊的選民自由意志,何況「投票所」、「到達投票所」的定義到現在都沒人解釋。律師
團批評中選會,新聞稿是主委的個人意志?還是委員會的決議?若真如此,國家法治何在
?新聞稿可以取代行政命令嗎?
丁守中辦公室詹為元痛批,中選會派出的代理人不僅官僚,甚至卸責,其實只是單純希望
知道新聞稿的來源,因為市民有知的權力,內文也明顯可見,是中選會對法令的擴張解釋
,但中選會不斷推託其詞,不是一個主管機關應有的態度。
另外,中選會委任律師也承認,這次投票時間太長,導致許多長輩不耐久候而未投票,但
中選會認為此現象和選舉的違法並無相關聯,不過制度性的障礙,導致有投票權的選民無
法投票,又支持丁守中的民眾以長輩居多,合理認為,就是以此制度障礙,影響、降低支
持丁守中的選民投票意願。
原文網址: 邊投票邊開票因為「一份新聞稿」 丁守中律師:法治何在 | ETtoday社會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118/1359943.htm#ixzz5cxhbul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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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律師就算了 要凹隨他凹
但丁丁阿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9條規定
第 19 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
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
所投票。
寫得清清楚楚阿 新聞稿只是強調選罷法第19條之規定而已
新聞稿原文如下
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107news/29454
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之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
中選會本(24)日表示,今日選舉及公投投票截止時間為下午4時,於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
票所尚未投票的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
中選會說明,今年因為公投票張數多,投票等候時間較長,請民眾耐心等候,下午4
時前到場之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屆時投票所警衛或其他工作人員將站於隊末,以
為截止時間之確認。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7/11/24
2358
講簡單一點就是複誦選罷法第19條規定而已
而且根據此份新聞稿 我們可以再次確認一件事情
投票截止時間之認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之規定如下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
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
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
費來源。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
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
、散布、評論或引述。
所謂的投票時間截止是指公告的投票時間 早上八點到下午四點
截止時間為四點整
所以媒體進行開票特別節目並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