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esto (Festo)》之銘言:
: 其實我以為這很簡單,沒想到可以吵這麼久。
: 第一著作權可以轉讓,著作人格權不能轉讓。
: 著作人格權包含姓名表示權,
: 還有禁止不當修改權。
: 所以高雄市政府可以播。
: 但如果有修改,
: 還是要取得同意。
: 因爲人家有禁止不當修改權啊。
: 像唐湘龍的文章,賣給報社,報社可以登,
: 但不能改啊。
智財法院102民著上1判決:雇用人可依與受雇人之契約約定為著作人,而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上訴人自依前開同意書原始取得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前開同意書中有關上訴人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部分,性質上與讓與不同,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第21條之強制規定,是系爭照片之著作人格權應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原始取得,故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未享有系爭照片之著作人格權部分,容有誤解。
判決網址:http://bit.ly/2AR5O8v
建議原po唸書不要只念法條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