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白冰冰《來去高雄》用齊柏林遺作 潘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19-01-12 01:02:04
※ 引述《Festo (Festo)》之銘言:
: 其實我以為這很簡單,沒想到可以吵這麼久。
: 第一著作權可以轉讓,著作人格權不能轉讓。
: 著作人格權包含姓名表示權,
: 還有禁止不當修改權。
: 所以高雄市政府可以播。
: 但如果有修改,
: 還是要取得同意。
: 因爲人家有禁止不當修改權啊。
: 像唐湘龍的文章,賣給報社,報社可以登,
: 但不能改啊。
智財法院102民著上1判決:雇用人可依與受雇人之契約約定為著作人,而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上訴人自依前開同意書原始取得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前開同意書中有關上訴人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部分,性質上與讓與不同,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第21條之強制規定,是系爭照片之著作人格權應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原始取得,故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未享有系爭照片之著作人格權部分,容有誤解。
判決網址:http://bit.ly/2AR5O8v
建議原po唸書不要只念法條哦!
作者: creepy (左招財 右納福)   2019-01-12 01:04:00
系爭系爭系爭系爭系爭系爭系爭系爭系爭系爭系爭系爭系爭系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19-01-12 01:12:00
這判決其實就是在講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但書啊
作者: monitor (摩尼特)   2019-01-12 01:17:00
阿鬼你還是說中文好了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19-01-12 01:21:00
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但可以約定由雇主原始取得,所以實際情形要視契約而定,很難懂?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9-01-12 02:59:00
你講這樣他們真的很難懂,講很多次了還一堆人說一樣的話難怪高雄市政府要道歉,因為講再清楚還是有人不懂乾脆道歉比較省麻煩不知道是閱讀障礙還是根本沒耐心看或是根本故意繼續凹反正解釋起來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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