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白冰冰《來去高雄》用齊柏林遺作 潘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9-01-12 00:01:03
※ 引述《Festo (Festo)》之銘言:
: : 噓 david0605: 潘說市府有著作人格權,有九成九的機率是說市府有簽訂 01/11 22:02
: : → david0605: 阿布不可行使著作人格權 01/11 22:02
: 真是傻眼耶。連這個都需要解釋嗎?
: 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就算有簽,也是對高雄市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高雄市不能代替齊說,對白冰冰也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甲對乙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不代表甲對丙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至於人格權 請看一下人格權的規定
不是改作、編輯就侵害人格權
人格權只在你利用著作有侵害著作人格時才發生作用
不喜歡白的作品不代表作品就有侵害人格權...
: 乙不能代替甲,授權著作人格給丙,也不能跟丙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很多人說,齊不是死了嗎?誰能代替他同意。
: 可以喔,齊死了,但著作人格權是永遠的。
: 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讓著作人以遺囑指定特定人,於其死亡後,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人
: 提起救濟,若無遺囑指定,則依與著作人之親疏關係,即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
: 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等順序,有權提起救濟。
: 總之,白冰冰不管怎麼說,沒獲得同意前,擅自修改齊的影片,都是不對的。
: 高市府更無權授權白冰冰修改。就這樣。
我國專利跟著作權法關於發明人/著作人規定不一樣
專利法的發明人一定是自然人,一定是要真實參與發明產生貢獻的人,財產權可歸屬法人
但是著作權法規定可以契約"事前"約定著作權人,所以就算文章不是她寫的
只要她跟寫手約定好,才女就是可以當著作權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至於法人、機關著作權法也未限制其不能成為"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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