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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律師約砲?北律公會組專案小組調查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蘋果日報今報導,替鄭捷、王景玉等多位殺人犯辯護的已婚「
人權律師」黃致豪疑似「約砲」,一女子向媒體投訴,黃致豪去年頻頻向她約砲,但黃否
認;對此,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邵瓊慧表示,由於黃致豪是北律會員且為理事,北律非常
重視此事,會立刻組專案小組調查。
邵瓊慧指出,由於黃致豪是現任理事,所以另行組成的專案小組,會比照會內倫理風紀委
員會的程序處理,以釐清黃致豪有無違反律師法問題。
已婚育有2子女的46歲黃致豪,以人權辯護馳名,是捷運殺人魔鄭捷、女童「小燈泡」斷
頭案凶手王景玉、北投文化國小女童遭割頸殺害案凶手龔重安、華山分屍案凶手陳柏謙、
花蓮弒母逆女蔡京京等重大刑案凶嫌的辯護律師。
媒體引用「W女」與黃致豪的多則LINE等通訊對話擷圖報導指出,黃致豪5年前透過臉書共
同好友,將W女加為好友,去年6月起多次以露骨的性暗示詞句約她見面,黃9月與黃女相
約在高等法院門口見面,帶女方去西門町MTV包廂獨處看「復仇者聯盟3」近2小時。
報導指出,黃致豪也曾傳訊息找W女去旅館,W女當時有官司法律問題向他請益,黃傳訊:
「寧可你是來約砲,也比委任好」、「 要不要試試看,一邊當我的當事人,一邊和我玩
?」,W女生理期遲到,黃還傳「做愛完內射,通常就會比較快來」。
黃致豪手機今未開機。他在回應媒體查證時稱這是典型的妨害名譽手法,會蒐證提告。
據指出,北律公會專案調查的重點,在於黃致豪與W女是否有法律諮詢、委任關係,律師
法第2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律師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第6條規定,律師應
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事實究竟如何?有待公會調查釐清。